該案件是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賠付額高的案件,12月4日,江蘇省人民法院院長徐前飛大法官出任審判長,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案情
危險化工廢物流入長江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企業在泰興市經濟開發區內從事化工產品生產,將危險廢物提供給沒有處置資格的四家公司,致使兩萬多噸危險廢物被偷偷倒入河流并流入長江。
曝光后,14名犯罪嫌疑人被以環境污染罪判刑。
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泰州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將6家公司起訴至泰州中院。
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判決6家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合計人民幣1.6億余元,用于泰興地區環境修復。
天價賠付額
江蘇省高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6家企業上訴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4日、12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二級大法官、江蘇省人民法院院長許前飛任審判長。除上訴人、被上訴人到庭參加訴訟外,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邵建東、檢察員陸軍、代理檢察員楊帆,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冬霞、代理檢察員蔡云珍出庭發表意見。審理期間,合議庭對6家公司環境污染治理狀況、副產酸處置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對常隆公司副產酸加工回收利用設備改造情況進行了實地勘察。
二審庭審圍繞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是否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審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上訴人和原審被告處分涉案副產酸的行為和環境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損害結果如何認定,包括是否存在著需要修復的環境損害、一審判決對被傾倒的副產酸數量的認定是否正確、一審對修復費用的計算方法是否適當三方面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法具備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審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和原審被告處置其生產的副產酸的行為與造成古馬干河、如泰運河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依法應當就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但所確定的判決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當,訴訟費交納金額亦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應予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維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項中關于賠償數額部分,維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二項。
其次,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富安公司和臻慶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本判決項所列款項支付至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逾期不履行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且能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上述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內支付;
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內,如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富安公司、臻慶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1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意義
有望打破環境公益訴訟僵局
1.6億元,毫無疑問是環境領域的天價民事賠償。這不僅創造了一個天價賠償紀錄,還有望打破國內環保公益訴訟多年的僵局。
“這個太好了,具有很好的示范性。”一審判決后,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馬勇曾這樣評價泰州環保聯合會的勝訴。
中華環保聯合會是環保部直屬機構,曾在多地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這么高的賠付額,這是起。”馬勇介紹,2013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全國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全被拒絕受理,理由都是主體不適合。
江蘇泰興這起環保公益訴訟案因而被公認具有“破冰”的意義。此前論及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取證難、鑒定難、勝訴難”幾乎成了眾口定調,但此次卻是里程碑式破局。“這個案子對將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有很多指導意義。”泰州市中院副院長生建華說。
南京大學法學教授邱鷺風認為,此案件具有標桿意義,有公益機構出來訴訟,并且得到支持,法院能夠大膽裁決,說明我們國家對環保的重視程度已經落實到司法實踐當中。
事實上,早在2012年8月,環境執法人員對6被告之一、泰興市申龍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廢酸的行為開具了35萬元的罰單,但對方并未就此收手。
參與案件調查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的環境違法成本太低,“除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責任以外,絕大部分由行政執法機關追究行政責任,但現實中‘交了罰款就算不違法’、‘以罰代刑’的情況仍然存在。”該工作人員表示,這也是環境污染違法犯罪多發的原因之一。
另外,由行政機關執法和裁決,數額不可能這么高,而法院可以按照實際損失來判決,相比之下,司法的力量比行政裁決的力量更大,這種方法或能解決環境違法成本太低的問題。
“如果今后這樣的公益訴訟主體,能夠逐漸從具有相應管理權利、關聯職能的機構,向純粹的民間機構發展,那么將更有利于環保事業的發展。”邱鷺風說。
而將于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環保法”,放寬了對作為訴訟主體的社會組織的資質限制。“可以連日計罰、不設上限”,不再像以前一樣高僅50萬元罰金。“生產企業的頭頂都將懸起一柄環保利劍,企業污染環境要付出的代價會更加沉重。”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馬勇說。
馬勇稱,新環保法以及這些堪稱史上嚴的懲處條款,將像一柄利劍,高懸于企業頭頂,對企業排污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但他也坦承,在環保公益訴訟案判決之后,具體執行過程中還有許多問題有待于高法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