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青海省的部地方生態文明建設立法,也是我國藏族聚居區誕生的首項生態建設立法。
《條例》共7章76條,分別對青海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主體、規劃與建設、保護與治理、保障機制、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做了明確規定。
青海省是我國高原草地、林地、濕地的重要分布區,其生態功能在全國具有戰略地位。長期以來,生態立省一直是青海省發展的基本思路。
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話題一直備受人大代表的關注。“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提到一個新高度,形成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代表說,生態文明建設與我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目前宿遷正在建設的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和國家人居環境獎城市,無不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我們必須在加大生態文明建設上持續發力。
位于青藏高原的青海省,是我國藏族群眾聚居的五個省級行政區之一。長江、黃河、瀾滄江、青海湖等重要河流和湖泊均發源或位于青海省,有“中華水塔”之稱。青海省也是我國高原草地、林地、濕地的重要分布區,其生態功能在全國具有戰略地位。長期以來,生態立省一直是青海發展的基本思路,當地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在生態文明建設上下大功夫、下足功夫,努力建設美麗青海。
據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劉建軍介紹,為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青海省委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部署,2014年該省出臺一系列生態文明建設制度,在沒有上位法可循的情況下,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自主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立法工作。
通過半年多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反復修改等,常委會組成人員就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公眾參與生態文明機制、群眾利益保障、構建生態文化等進行審議和修改,終形成這部《條例》,分別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主體、規劃與建設、保護與治理、保障機制、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
《條例》是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自主性、先行性、創制性立法,為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制度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