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聯動監管的通知
滬環土〔2022〕189號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各區生態環境局、規劃資源局、建設管理委、綠化市容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滬環土〔2022〕52號)、《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的若干規定》(滬環規〔2021〕4號),加強再開發利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聯動監管,完善各部門聯動監管機制,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一)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或者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或者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收回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按有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上述地塊涉及土地儲備的,由各級規劃資源部門督促同級土地儲備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不涉及土地儲備的,由各級規劃資源部門定期將地塊信息(含土地使用權人及其聯系方式)通過大數據中心共享給生態環境部門,由各區生態環境局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經土壤污染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由各區生態環境局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按相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規范跨部門聯合評審
各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規劃資源局嚴格按照《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的若干規定》(滬環規〔2021〕4號)組織評審,不得要求土地使用權人自行組織評審代替應由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及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的地塊邊界應保持一致,擅自變更地塊邊界的,不予受理評審。
三、嚴格污染地塊再開發準入
(一)合理規劃土地用途
各區人民政府、各級規劃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涉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其規劃實施建設前,地塊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曾用于化工石化、醫藥制造、橡膠塑料制品、紡織印染、金屬表面處理、金屬冶煉及壓延、非金屬礦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屬鑄鍛加工、危險化學品生產、農藥生產、危險廢物收集利用及處置、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處置、污水處理廠等的地塊,在規劃編制中,征詢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優先規劃為綠地、林地、道路交通設施等非敏感用地。
(二)嚴格供地和建設工程管理
各級規劃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供應、用途變更等環節的監督,可通過“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綜合監管平臺”查詢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及修復情況,在土地供應、核提規劃條件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階段,以及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收回前,征詢各區生態環境局意見。各級規劃資源部門應根據各區生態環境局的意見,對未按照規定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未修復達到風險評估確定目標的地塊,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對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風險管控的地塊,各級規劃資源部門應在核提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階段征詢各區生態環境局意見,優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避免后續開發建設對工程阻隔造成破壞。
各級建設管理部門對未按照規定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未修復達到風險評估確定目標的地塊,且未獲得土地供應手續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發現地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應報建設單位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通報同級建設管理、生態環境、規劃資源等相關部門。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列入本市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且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項目的責任單位依法處理。
(三)合理安排開發時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建設,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類用地原則上應后開發;已開發的,原則上應當在有關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后,鄰近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各級政府及規劃資源部門要根據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和相關規劃許可證發放時序。
四、加強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管理
各級規劃資源部門在規劃編制、土地儲備階段及時和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相關地塊清單。
各區生態環境局對暫不開發利用地塊中涉及存在土壤污染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做好地塊風險管控措施(采取工程阻隔、設置圍墻、專人看管等),避免污染擴散,按照相關要求及時移出或者清理污染源,必要時報經區政府批準后設立隔離區域,開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監測,設立標識標牌,方便社會監督。
五、加強風險管控和修復地塊日常巡查
各區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列入本市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地塊的日常巡查,發現地塊存在違規開發建設、違規種植農產品、違規外運污染土壤、違規堆放外來渣土等情況時,應依法處理并通報相關管理部門。
六、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共用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使用并通過“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綜合監管平臺”及時共享下列相關數據并納入“一網通辦”,提高管理效率。暫時不能通過數據交換共享的,可線下提供。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監管等信息共享給同級規劃資源局、同級建設管理委。
各級規劃資源部門要將收儲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地塊,土地供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塊信息共享給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各級建設管理部門要將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的施工許可信息共享給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各級綠化市容部門要將林地、綠地土壤質量檢測信息共享給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