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金華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進一步引導生態環境監測行業健康規范發展,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金華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遵照執行。
附件:金華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試行)
金華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30日
金華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試行)
為加強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引導行業自律管理,進一步提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規范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工作的函》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系指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根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監測數據、結果和報告,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以外的專業檢測機構。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信用評價程序,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行為信息進行綜合信用評價、評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二)本辦法適用于金華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和管理等。
前款規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業務,應當主動配合做好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負責統籌全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的實施工作,協調解決實施工作中的問題。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專班,工作專班設在浙江省金華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試點日常工作的協調、調研、聯絡和技術支撐等工作。
(二)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金華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通過浙江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息化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組織開展全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通過、公眾號、媒體等渠道發布評價結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三)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協助市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的試點工作。協助收集確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違法違規信息和評價結果的復核。
(四)鼓勵行業協會弘揚“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行業文化,引導監測機構誠信服務,制定行業公約和服務指南等自律規范,簽訂服務質量承諾,開展誠信經營。
三、評價指標與信用等級
(一)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主要按照監測能力、業務管理、經營管理、加分項和誠信記錄五大類評價指標進行綜合累計評分。《金華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制定發布。
(二)根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分結果,90分(含)以上為A級(優秀,以綠色表示)、80(含)-90分為B級(良好,以藍色表示)、70(含)-80分為C級(中等,以黃色表示)、60(含)-70分為D級(較差,以紅色表示)、60分以下為E級(差,以黑色表示)五個等級。
(三)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后直接列入E級:
1.無故不參與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環境信用評價的;
2.信息平臺登記、備案、更新和上傳的信息存在嚴重失實且拒絕整改的;
3.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的;
4.受到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5.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被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四)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嚴重失信名單,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予以認定。
(五)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嚴重失信名單的擬定、告知、公示、簽發、修復、移出、歸集、上報及異議處理程序,根據《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四、評價程序
(一)信息歸集
1.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按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在管理平臺上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對錄入信息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通過現場監督檢查、履行監管職責等方式獲取,以及由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公眾或媒體提供且經核實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行為信息,由獲取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時歸集上報,作為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的基礎依據。
(二)等級評定
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信用等級評分情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匯同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信用等級評分情況進行審定,確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等級。
(三)復核處理
1.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對信用等級評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2.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社會監測機構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若復核中發現情況比較復雜,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所在地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協助做好復核工作。
3.復核確認評價結果有誤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予以更正。
(四)違規報送
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將查實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相關違規信息向市生態環境部門匯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在管理平臺上予以公示,接受監督。
(五)動態管理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次年環境信用評定等級公布后,前一年的環境信用評定等級自然失效。
五、評價結果應用
(一)分類監管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根據評價結果,應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和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于信用優良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減少抽查頻次;對于信用不良的社會監測機構,應該增加抽查頻次。
(二)守信激勵
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B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將環境信用等級列入加分項內容,在有關表彰或獎勵活動中給予優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三)失信懲戒
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E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將環境信用等級列入扣分項內容,加大監管力度,增加抽查頻次,督促落實整改和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四)聯合懲戒
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與相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推進聯合懲戒,推動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等工作中的應用,促進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主動改善環境行為,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和提升環境信用。
六、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將開展環境信用評價所需的技術培訓、信息歸集與整理、質量抽查、能力評估、信用等級分值計算等相關工作,委托相關技術支撐單位具體實施。
七、附則
本辦法由金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標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金華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