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理,切實解決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報告》中指出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理不規范、不到位”問題,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我廳起草了《關于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見的,可以在截止時間之前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我廳。
郵寄地址:南京市鼓樓區草場門大街88號江蘇建設大廈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法規處。
郵政編碼:210036。
傳真號碼:(025)51868848電話號碼:(025)51868752
Email:jscinlaw@126.com。
附件:
關于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
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小組:
為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理,切實解決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報告》中指出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理不規范、不到位”問題,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提出如下意見。
一、分類確定修復主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可以確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的,由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認定辦法認定修復主體,由認定的主體負責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無力組織修復,或者土地使用權已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修復。
二、合理確定修復費用。要按照市場形成價格的原則,合理確定修復費用和價格。使用非國有資金進行修復的,具體修復費用和價格由修復責任人與修復實施單位商定;使用國有資金進行修復的,可以參照以往類似工程費用和價格的方式進行估價,并區分不同資金的來源渠道,按照資金管理權限報有權部門批準后作為修復工程的委托控制價,具體費用和價格通過競爭方式在合同中確定。
三、依法選擇實施單位。使用非國有資金進行修復的,由修復責任人自主選擇修復實施單位;使用國有資金進行修復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擇修復實施單位。
四、有效采取監管措施。修復責任人根據土壤污染修復合同的約定確定開工,并負責修復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生態環境、市容環境衛生、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交通管理的行為進行監督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妥善處理廢水排放。各地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產生的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檢測評估。經評估可以接納的廢水,要按照規定辦理排水許可并做好接納服務,并加強日常巡查和排水水質監測。經評估無法接納的,要告知修復責任人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妥善處置,并函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防止廢水排放產生新的污染。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要求,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要求,強化責任擔當,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規范、管到位,不斷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堅決打好凈土保衛戰。
原標題:關于《關于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