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無錫發布《無錫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無錫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來,臭氧污染持續加重,已成為影響優良天數比率的重要因素。分析表明,我市臭氧生成基本屬于揮發性有機物(VOCs)控制區,且輕度污染天數占比較大。根據《江蘇省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蘇大氣辦〔2020〕2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大VOCs減排力度,提高臭氧污染控制的精準性、科學性,有效遏制臭氧上升趨勢,確保實現2020年優良天數比率目標,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堅持源頭控制、綜合治理,加強化工園區專項整治,加快推進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重點行業企業源頭替代、無組織排放控制和治污設施升級改造,深入實施特殊時段精細化管控,切實減少VOCs排放,有效遏制臭氧污染趨勢,實現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二、工作目標
重點化工園區周邊臭氧濃度和臭氧超標天數達市平均水平;重點企業VOCs治理取得明顯成效,無組織排放全面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37822-2019)要求,治污設施穩定達標運行;長效減排與應急減排并重,全市VOCs排放較2019年減少18%,臭氧超標天數減少10%,同比減少7天,8個市(縣)區目標任務分解見表1。
三、主要任務
(一)突出加強園區綜合治理3月底前,江陰、宜興、錫山完成重點化工園區VOCs摸底調查,制定“一園一策”整治方案,明確整治目標、措施、時間節點和責任人。針對涂裝、電子信息、橡膠塑料制品、有機化工等重點行業,對芳香烴、烯烴等活性物種排放量大的企業建立管理臺賬,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實施治理;完善園區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管理系統,具備“工具欄”管理等功能,納入園區環保監控管理平臺。尚未建成園區LDAR管理平臺的宜興市新材料產業園(原宜興市官林化工集中區)應于6月底前完成平臺建設。強化園區和產業集群統一管理,鼓勵開展監測、排查、環保設施建設運營等一體化服務。在家具、汽修等噴涂工藝類似的產業集中區,推進涉VOCs“綠島”項目,加快建設共享噴涂中心、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實現同類污染物集中處理,年底前至少建成1個集中處置中心。6月底前,完成揮發性有機物儲罐升級改造、生產工藝環節密閉化改造等無組織控制環節整治任務。運用建成的VOCs網格化監測系統,動態監控園區及重點企業VOCs排放情況,及時排查問題實施整改,切實降低園區及周邊VOCs和臭氧濃度。
(二)大力推進源頭替代
1、推進工業企業源頭替代。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各市(縣)、區要結合實際,加快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低VOCs含量源頭替代進度,5月底出臺源頭替代實施方案,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企業扶持。年底前基本完成汽車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工序,鋼制集裝箱制造箱內、箱外、木地板等工序以及家具、工程機械、船舶、鋼結構、卷材等制造行業的替代任務。工業涂裝行業重點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體分、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劑型涂料,按照《涂料中揮發性有機物限量》中VOCs含量限值要求,盡快完成涂裝行業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對有機溶劑年用量小于10噸且無法完成替代的企業實施兼并重組、關停轉移。化工行業重點推廣對芳香烴、含鹵素有機化合物的綠色替代。包裝印刷行業重點推廣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輻射固化油墨、低(無)醇潤版液等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重點推進塑料軟包裝印刷、印鐵制罐等企業的替代任務。工信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按照《關于推進揮發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及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錫經信節能〔2017〕18號)要求,對79個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項目開展“回頭看”,確保清潔原料替代項目實施到位,并留存相關臺賬記錄。
2、推進建筑行業源頭替代。全面推廣水性建筑涂料,市政工程、房屋建設、維修和裝修工程全部采用水性建筑涂料,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增加相應條款。
(三)有效控制無組織排放
各市(縣)、區要組織管理、執法及企業人員宣貫《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進一步明確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督促、指導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開展物料儲存、轉移輸送、工藝過程、設備與管線組件以及敞開液面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整治。需進行設備升級、工藝改造的要排出年度重點工程項目,需提升管理水平的要制定整改落實措施,確保6月底前完成整改。7-9月,各市(縣)、區要對重點行業及化工園區的無組織控制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對未達到標準要求的,依法處罰并限期整改。石化行業重點加強密封點泄漏、廢水和循環水系統、儲罐、有機液體裝卸、工藝廢氣等源項治理,嚴格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規定,深化LDAR工作。化工行業重點提高主要工序密閉化水平,加大含VOCs物料儲存和裝卸治理力度,廢水儲存、曝氣池及處理設施應按要求加蓋封閉,加強無組織排放收集;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開展LDAR工作。工業涂裝行業原輔材料應密閉存儲,調配、使用、回收等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等輸送,VOCs排放工序應配備有效的廢氣收集系統。包裝印刷行業重點要控制無組織逸散,加強物料儲存、調配、輸送、使用等工藝環節無組織逸散控制,涉VOCs排放車間應進行負壓改造或局部圍風改造。
(四)深化改造治污設施
各市(縣)、區要加大對企業治污設施的分類指導,鼓勵企業合理選擇治理技術,提高VOCs治理效率。組織專家對重點企業VOCs治理設施效果開展評估,對設施工程設計不規范、設施選型不合理、治污設施簡易低效(無效)導致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不達標的企業,提出升級改造要求,6月底前完成改造并在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逾期未改造或改造后排放仍不達標準的,依法予以關停。VOCs排放量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企業,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去除效率不低于80%。
(五)加快VOCs重點排放企業整治
各市(縣)、區要按照《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方案編寫大綱等文件的通知》(蘇環辦〔2018〕492號)和《關于印發無錫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通知》(錫環控〔2019〕4號)等文件要求,督促列入第一批無錫市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監管企業名錄的124家企業在2020年10月底前按照“一企一策”方案全面完成整治,12月底前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完成績效評估。列入第二批無錫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企業,要在2020年底前編制完成“一企一策”方案,于2021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名錄中符合風量要求的重點監管企業,要安裝VOCs自動在線監測設備。各市(縣)、區要排查梳理轄區內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和包裝印刷四個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情況,按照《無錫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指導性意見(試行)》(附件1)開展專項整治,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其他行業企業應及早啟動整治,于2021年12月底之前基本完成VOCs整治工作。
(六)加強油氣回收治理
各市(縣)、區要鞏固提升加油站、油罐車和儲油庫油氣回收治理成效,完成原油、汽油、石腦油等裝船作業碼頭油氣回收治理。加強已安裝油氣回收設施的儲油庫、加油站的監管力度。加油站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加油槍氣液比、系統密閉性及管線液阻的檢查檢測,檢測結果要納入商務部門油品銷售的換證前置審查;儲油庫每季度開展油氣回收系統接口泄漏檢測和油氣回收處理裝置運行效果檢測,檢查結果定期報屬地生態環境和成品油主管部門備案。各市(縣)、區要按照《關于開展加油站油氣回收在線監控工作的通知》(錫環發〔2019〕151號)要求,持續推進油氣回收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噸的加油站和儲油庫,全部完成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工作;2021年起,逐步推廣加油站試點開展三次油氣回收設施安裝工作。
(七)精準管控臭氧污染3月底前,各市(縣)、區根據本地VOCs排放情況,更新完善臭氧應急管控企業清單,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的停限產或錯峰生產措施,在實施年度臭氧控制方案的基礎上,緊盯重點時段、重點行業,強化臭氧輕度污染天應急管控,有效提升優良天數比率。重點行業減排比例不低于30%。對烯烴、炔烴、芳香烴等活性物種排放高、無組織控制不到位、治理設施簡單低效的企業要加大停限產力度,對已完成低VOCs源頭替代、收集處理效率高的企業列入豁免企業管理,樹立“干好干壞不一樣”的鮮明導向。要加強部門協調,禁止建筑施工使用溶劑型涂料,加大餐飲油煙監管,引導企業實施檢維修與技改等措施。4-9月,我市根據省監測中心預測未來72小時臭氧8小時滑動平均濃度達148微克/立方米時發布的預警信息,提前48小時落實管控措施,預警解除根據空氣質量好轉情況決定。應急管控期間,建立會商機制,根據空氣質量變化情況,組織各市(縣)、區視頻會商,加強臭氧污染管控,切實壓實各級責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包括監督處、綜合處、大氣處、監測信息處、環監局、環科所、宣教中心及派出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統籌協調指揮VOCs治理工作。各市(縣)、區要高度重視VOCs專項治理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協調,切實形成工作合力。將VOCs治理作為今年打贏藍天保衛決勝之戰的關鍵舉措,圍繞重點園區、重點行業、重點時段細化任務,制定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目標任務、時間節點、責任部門和人員。
(二)嚴密監測監控。各市(縣)、區組織對重點地區、工業園區開展現場采樣、VOCs走航等加密監測,定期對臭氧污染管控效果進行監測評估。加快5個化工園區(集中區)、大型加油站、涂裝類企業及交通干道的VOCs網格化監測監控系統建設。4-9月,各市(縣)、區要充分運用網格化監測預警信息,對VOCs異常高值區域采用走航觀測、加密監測等,排查問題癥結,及時實施整改。列入市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VOCs排放重點源,按有關規定要求完成主要排污口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各市(縣)、區應加強企業VOCs排放達標情況的監督性監測,并納入例行監測內容,為精準執法提供支撐。
(三)嚴格執法監管。加強VOCs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執法裝備水平,各市(縣)、區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及早開展VOCs執法專項行動,對VOCs無組織排放標準和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方案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早發現問題,及早加快整治。春夏季節,持續開展重點行業VOCs執法檢查,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對不符合國家低VOCs含量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查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依規嚴格處罰,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形成有效震懾作用。2020年4月底前制定VOCs專項執法方案,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6月底前重點針對夏季臭氧超標情況開展一輪專項執法檢查。
(四)強化科技支撐。健全專家幫扶機制,升檔第三方技術支撐團隊和臭氧污染防治專班,形成“排查、會診、整改”工作體系,實現精準精細治理。3月底前,各市(縣)、區結合大氣污染物源清單編制工作,確立本地VOCs治理重點行業,建立重點污染源管理臺賬,形成常態化更新機制,切實掌握本地污染源底數。各市(縣)、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運用第三方技術服務力量,組建VOCs整治工作技術支撐小組,為整治方案評估、治理效果核查、現場問題排查等方面提供支撐。在實施VOCs綜合治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五)落實工作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各市(縣)、區要層層壓實責任,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全力抓好落實。完善“點位長”管理體系,建立重點園區“點位長”制,強化園區領導責任落實。建立空氣質量會商機制、任務滯后預警機制,確保“以日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落到實處。對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靠后的地方進行約談或限批。對工作推進不力、工作滯后、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依規強化監督問責。依托“263”在行動等欄目,曝光VOCs治理典型案例和工作不到位地區的臭氧污染問題。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各市(縣)、區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引導社會監督,督促責任落實。
(六)加強信息報送。3月底前,各市(縣)、區報送VOCs專項工作方案、重點行業VOCs治理項目清單和應急管控企業清單。4月底前,市工信部門扎口匯總79個清潔原料替代項目“回頭看”情況清單并報市大氣辦。6月底前,各市(縣)、區報送夏季臭氧專項執法檢查情況和第二批列入市VOCs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名錄。12月底前,各市(縣)、區報送列入市第一批VOCs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124家企業的“一企一策”整治完成情況和績效評估材料。
無錫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指導性意見(試行)
為指導和規范我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治理,提高整治成效,壓降臭氧濃度,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121號)、《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指南》(蘇環辦〔2014〕128號)、《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及國家、省相關重點行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等的要求,制定本意見(試行)。
一、總體原則
VOCs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替代、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
(一)源頭替代
鼓勵實施清潔原料替代,在生產中使用不含VOCs或低VOCs含量的原料。使用含有VOCs的原料,其VOCs含量應當符合《涂料中揮發性有機物限量》等相應的標準限值要求。
(二)過程控制
鼓勵在生產中采用密閉化、連續化、自動化的環保型裝備和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含VOCs原料與產品在生產和儲運過程中的VOCs排放。鼓勵對排放的VOCs進行回收利用,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三)末端治理
1、廢氣收集系統對涉及VOCs排放的生產單元或設施進行密閉,對濃度、性狀差異較大的廢氣應分類收集,參照《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GB/T 16758-2008),合理確定排風風量,以較小的風量達到控制效果。對于外部罩,在距排風罩開口面遠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按GB/T16758規定的方法測量吸入風速,應保證風速不低于0.3m/s(有行業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設置外部收集罩的基本要求:產污源邊緣距離收集罩邊緣的長度L與產污源遠端距離收集罩的高度H,應滿足L≥0.6H。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廢氣收集系統宜保持微負壓狀態,按照《江蘇省泄漏檢測與修復實施技術指南》的規定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泄漏檢測值的標準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
2、VOCs治理技術的選擇廢氣處理的工藝路線應根據廢氣產生量、污染物組分和性質、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因素,結合設備投資與運行維護費用,綜合分析后合理選擇。鼓勵采用吸附、吸收、生物凈化、催化燃燒、蓄熱燃燒等多種治理技術聯合應用的工藝路線,除確保VOCs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還應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相關要求執行。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
3、VOCs治理設施技術要求
(1)吸附裝置及其吸附劑選擇、風速、接觸時間和操作溫度、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應符合《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2015)、《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T386-2007)、《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的規定及設計文件的要求且方便吸附劑更換。吸收裝置及其吸收液性質(如pH值、溶解度)、吸收液用量、空塔風速、液氣比等應符合《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收凈化裝置(HJ/T 387-2007)》的規定及設計文件的要求。
(2)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燃燒溫度、停留時間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并安裝溫度在線監控設備。如采用催化燃燒(氧化)裝置,其工作溫度、蓄熱體使用壽命、設計空速、壓力損失、催化劑更換周期等應符合《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有機廢—15—氣催化凈化裝置》(HJ/T 389-2007)、《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7-2013)的規定及設計文件的要求且方便催化劑更換;原位再生過程,用于脫附濃縮廢氣處理的催化燃燒(氧化)裝置,須預留采樣口以便于測試其獨立凈化效率且在線脫附燃燒尾氣不得混排。如采用蓄熱燃燒裝置,需符合《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1093-2020)的規范及設計文件要求。
(3)生物處理設施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濾床溫度、濕度、pH值等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4)低溫等離子處理設施僅適用低濃度有機廢氣或異味處理,并應做好含爆炸性粉塵的預處理。設備外殼材質應為防腐材質;等離子模塊應為SUS304或SUS316,厚度不小于2mm,工作過程等離子體應藍色均勻放電并不得產生打火或拉弧現象和吸附作用,與設備箱體間應采取有效絕緣措施,禁止使用筒狀結構,應為鋸齒狀柵板結構,并具有自動除塵和自凈功能;電源應采用可根據廢氣濃度和風量自動調節的自適應電源。
(四)日常環境管理要求
1、當采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離子體、高壓靜電等方法進行末端治理時,應編制本單位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并開展應急演練。
2、將VOCs的治理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系。安排專人負責VOCs污染控制的相關工作,系統梳理VOCs排放主要環節和工序,包括啟停機、檢維修作業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制定治理設施運行及維護的操作規程。
3、建立企業基本信息、產品工藝原料信息、特征污染物種類信息、產品生產及輸出、廢氣處理等信息檔案。應記錄原輔材料類別、使用量、產品產量和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狀況、廢溶劑、廢吸附劑回收等信息。需定期更換吸附劑、催化劑或吸收液的,應有詳細的購買及更換記錄,相關記錄至少保存3年。
4、加強對VOCs收集和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確保VOCs穩定達標排放。VOCs事故狀態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廢氣治理設施停止運行時,企業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停止生產。5、建立VOCs自行監測制度,根據規定的頻次要求(已領取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按照許可證的要求)開展VOCs排放情況的自行監測,并按規定公開自行監測數據。鼓勵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備,其中,列入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監管名錄的化工企業單個排氣筒風量大于等于1萬立方米/小時或其他企業單個排氣筒風量大于等于4萬立方米/小時的,必須按要求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6、企業應建立健全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規程和臺帳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治理設施的持續穩定運行。
二、重點行業VOCs治理技術
(一)石化行業
1、全面加大石油煉制及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行業VOCs治理力度。重點加強密封點泄漏、廢水和循環水系統、儲罐、有機液體裝卸、工藝廢氣等源項VOCs治理工作,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禁止熄滅火炬系統長明燈,設置視頻監控裝置;推進煤油、柴油等在線調和工作;非正常工況排放的VOCs,應吹掃至火炬系統或密閉收集處理;含VOCs廢液廢渣應密閉儲存;防腐防水防銹涂裝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2、深化LDAR工作。嚴格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規定,建立臺賬,開展泄漏檢測、修復、質量控制、記錄管理等工作。加強備用泵、在用泵、調節閥、攪拌器、開口管線等檢測工作,強化質量控制;要將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參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有關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監督要求,對石化企業密封點泄漏加強監管。
3、加強廢水、循環水系統VOCs收集與處理。加大廢水集輸系統改造力度,現有企業通過采取密閉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溝、渠、井等敞開式集輸方式。全面加強廢水系統高濃度VOCs廢氣收集與治理,集水井(池)、調節池、隔油池、氣浮池、濃縮池等應采用密閉化工藝或密閉收集措施,配套建設燃燒等高效治污設施。生化池、曝氣池等低濃度VOCs廢氣應密閉收集,實施脫臭等處理,確保達標排放。加強循環水監測,石化企業每六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循環水塔和含VOCs物料換熱設備進出口總有機碳(TOC)或可吹掃有機碳(POC)監測工作,出口濃度大于進口濃度10%的,要溯源泄漏點并及時修復。
4、強化儲罐與有機液體裝卸VOCs治理。加大中間儲罐等治理力度,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5.2千帕(kPa)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鼓勵企業對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2.8kPa的有機液體采取控制措施。進一步加大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VOCs治理力度,推廣油罐車底部裝載方式,推進船舶裝卸采用油氣回收系統。儲罐和有機液體裝卸采取末端治理措施的,要確保穩定運行。
5、深化工藝廢氣VOCs治理。有效實施催化劑再生廢氣、氧化尾氣VOCs治理,加強酸性水罐、延遲焦化、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合成纖維等工藝過程尾氣VOCs治理。推行全密閉生產工藝,加大無組織排放收集。鼓勵企業將含VOCs廢氣送工藝加熱爐、鍋爐等直接燃燒處理,污染物排放滿足石化行業相關排放標準要求。酸性水罐尾氣應收集處理。推進延遲焦化裝置實施密閉除焦(含冷焦水和切焦水密閉)改造。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合成纖維等推廣使用密閉脫水、脫氣、摻混等工藝和設備,配套建設高效治污設施。
6、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石化行業執行《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的要求。
(二)化工行業
1、加強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行業VOCs治理力度。重點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閉化水平,加強無組織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儲存和裝卸治理力度。廢水儲存、曝氣池及其之前廢水處理設施應按要求加蓋封閉,實施廢氣收集與處理。
2、積極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加快工藝改進和產品升級。制藥、農藥行業推廣使用非鹵代烴和非芳香烴類溶劑,鼓勵生產水基化類農藥制劑。優化生產工藝,農藥行業推廣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術;制藥行業推廣生物酶法合成技術;加快生產設備密閉化改造。對進出料、物料輸送、攪拌、固液分離、干燥、灌裝等過程,采取密閉化措施,提升工藝裝備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設施。含VOCs物料輸送原則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機液體進料鼓勵采用底部、浸入管給料方式,淘汰噴濺式給料;固體物料投加逐步推進采用密閉式投料裝置。
3、嚴格控制儲存和裝卸過程VOCs排放。鼓勵采用壓力罐、浮頂罐等替代固定頂罐。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5.2kPa的有機液體,利用固定頂罐儲存的,應按有關規定采用氣相平衡系統或收集凈化處理。
4、實施廢氣分類收集處理。優先選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術;難以回收的,宜選用燃燒、吸附濃縮+燃燒等高效治理技術。水溶性、酸堿VOCs廢氣宜選用多級化學吸收等處理技術。惡臭類廢氣還應進一步加強除臭處理。
5、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控制。退料、吹掃、清洗等過程應加強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產生的VOCs廢氣要加大收集處理力度。開車階段產生的易揮發性不合格產品應收集至中間儲罐等裝置。化工企業應制定開停車、檢維修等非正常工況VOCs治理操作規程。
6、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7、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化學工業企業(2614有機化學原料制造、2625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3農藥制造、264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266專用化學產品制造、268日用化學產品制造、271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272化學藥品制劑制造、275獸用藥品制造、276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監測及監督實施要求執行江蘇省《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江蘇省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技術指南》、《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4-2019)和《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其中標準之間有不一致的,從嚴執行。
(三)工業涂裝行業
1、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加快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輻射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汽車制造底漆大力推廣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車中涂、色漆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車、貨車等中途、色漆改造。木質家具制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水性、輻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膠粘劑;金屬家具制造大力推廣使用粉末涂料;軟體家具制造大力推廣使用水性膠粘劑。船舶制造行業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涂料,機艙內部、上建內部推廣使用水性涂料。工程機械制造大力推廣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體分涂料。鋼結構制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涂料、水性涂料。集裝箱制造行業(鋼制集裝箱)在箱內、箱外、木地板涂裝等工序大力推廣使用水性涂料,在確保防腐蝕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進特種集裝箱采用水性涂料。
2、推進使用緊湊式涂裝工藝,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鼓勵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減少使用空氣噴涂技術。
汽車制造行業推廣“三涂一烘”“兩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緊湊型涂裝工藝以及靜電噴涂等高效涂裝工藝,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配置密閉收集系統。汽車金屬零配件企業鼓勵采用粉末靜電噴涂技術。
木質家具推廣使用高效的往復式噴涂箱、機械手和靜電噴涂技術。板式家具采用噴涂工藝的,推廣使用粉末靜電噴涂技術;采用溶劑型、輻射固化涂料的,推廣使用輥涂、淋涂等工藝。
船舶制造行業優化涂裝工藝,將涂裝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裝階段;推廣使用高壓無氣噴涂、靜電噴涂等高效涂裝技術。工程機械制造行業要提高室內涂裝比例,推廣自動噴涂、靜電噴涂等先進涂裝技術。
鋼結構制造行業大力推廣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限制空氣噴涂使用。逐步淘汰鋼結構露天噴涂,推進鋼結構制造企業在車間內作業,建設廢氣收集與治理設施。
卷材制造行業推廣使用自動輥涂技術。
集裝箱制造行業推廣采用輥涂涂裝工藝。
3、有效控制無組織排放。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應密閉存儲,調配、使用、回收等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等輸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開式噴涂、晾(風)干作業。除工藝限制外,原則上實行集中調配。調配、噴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應配備有效的廢氣收集系統。
4、噴涂廢氣應設置高效漆霧處理裝置。噴涂、晾(風)干廢氣宜采用吸附濃縮+燃燒處理方式,小風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藝。調配、流平等廢氣可與噴涂、晾(風)干廢氣一并處理。使用溶劑型涂料的生產線,烘干廢氣宜采用燃燒方式單獨處理,具備條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熱力燃燒裝置。
5、對于噴涂、流平、烘干(晾干)等涂裝工序合一封閉空間操作的固定式漆房,涂裝物件應表、里全干且漆房內非甲烷總烴濃度低于無組織排放限值后方可移出;移動式或伸縮式漆房,涂裝物件應表、里全干且漆房原空間非甲烷總烴濃度低于無組織排放限值后方可移動或收縮漆房。
6、完全采用水性漆的涂裝工藝,可采用水吸收塔對廢氣進行處理。水吸收塔采用填料或湍球塔,液氣比不小于1,空塔風速不大于1m/s,有效接觸時間不小于1s。吸收循環水中的COD不大于2000mg/L;產生的廢水須采用生化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7、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8、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汽車制造業(包括汽車整車及車身制造,不包括汽車改裝、維修及零部件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江蘇省《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2862-2016)。家具制造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江蘇省《表面涂裝(家具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2-2016)。軋鋼工業涂層機組大氣污染物執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2012)。目前,其他行業的工業涂裝VOCs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要求。國家、省制定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前,建議各地在整治過程中,參照上海市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2015)的要求執行。
(四)印刷包裝行業
1、鼓勵使用通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膠粘劑;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輻射固化油墨、低(無)醇潤版液等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塑料軟包裝印刷企業推廣使用水醇性油墨、單一組分溶劑油墨,無溶劑復合技術、共擠出復合技術等,鼓勵使用水性油墨、輻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低(無)揮發和高沸點的清潔劑等。印鐵企業加快推廣使用輻射固化涂料、輻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鼓勵包裝印刷企業實施膠印、柔印等技術改造。
2、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加強油墨、稀釋劑、膠粘劑、涂布液、清洗劑等含VOCs物料儲存、調配、輸送、使用等工藝環節VOCs無組織逸散控制。含VOCs物料儲存和輸送過程應保持密閉。調配應在密閉裝置或空間內進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狀態應加蓋密封。涂布、印刷、覆膜、復合、上光、清洗等含VOCs物料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排至VOCs廢氣收集系統。凹版、柔版印刷機宜采用封閉刮刀,或通過安裝蓋板、改變墨槽開口形狀等措施減少墨槽無組織逸散。印刷企業可以通過涉VOCs排放車間進行負壓改造或局部圍風改造來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
3、推廣使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輻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無水膠印、數字印刷等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大力推廣使用無溶劑復合、擠出復合、共擠出復合技術。
4、采用凹印、絲印的印刷車間及印制鐵罐的車間應具有有機氣體收集裝置,車間揮發的有機廢氣需經抽風系統集中收集。車間應配備良好的通風設備,廠區內車間外的空間無明顯異味。
5、根據廢氣組成、濃度、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
(1)對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宜采用吸附濃縮+冷凝回收技術。對高濃度但無回收利用價值的有機廢氣,宜采取熱力燃燒和催化燃燒法。
(2)對于低濃度、大風量的印刷廢氣,適宜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吸附濃縮+催化燃燒等技術,并可視組分、排放總量等情況,分別選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多級連用技術凈化處理。
6、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7、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目前,印刷包裝行業VOCs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要求。國家、省在制定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前,建議各地在整治過程中,參照上海市的《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872 -2015)的要求執行。
(五)紡織印染行業
1、以蒸汽或天然氣作為熱定型熱源工藝,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導熱油鍋爐定型工藝,鼓勵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含量的印染助劑。
2、定型機高溫廢氣宜經過熱能回收系統回收熱能。強化印花廢氣、定型機廢氣和涂層廢氣的收集,車間內無明顯的煙霧和刺激性氣味。
3、定型機廢氣宜采用噴淋洗滌、吸附、高壓靜電等組合工藝進行處理。印花廢氣宜采用噴淋洗滌、吸附、冷凝回收、催化燃燒等組合工藝進行處理。涂層廢氣宜采用噴淋洗滌、吸附、冷凝回收、催化燃燒、蓄熱式燃燒、蓄熱式催化燃燒等組合工藝進行處理。
4、凈化回收的廢油應妥善處置,防止二次污染。
5、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6、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目前,紡織印染行業VOCs排放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要求。國家、省制定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前,建議各地在整治過程中,參照浙江省的《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62-2015)的要求執行。
(六)電子信息行業
1、電子產品制造推廣使用粉末、水性、輻射固化等涂料。推廣使用環保型、低溶劑含量的油墨、清洗劑、顯影劑、光刻膠、蝕刻液等環保材料,減少VOCs污染物的產生量。
2、優先采用免清洗、無溶劑噴涂、靜電噴涂等先進工藝。
3、對各廢氣產生點采用密閉隔離、局部排風、就近捕集等措施,盡可能減少排氣量,提高濃度。
4、本行業有機廢氣具有大風量低濃度特點,優先采用吸附濃縮與焚燒相結合的的方法處理。
5、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6、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電子行業中的半導體VOCs排放執行《半導體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747-2020)的要求。
(七)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
1、參照化工行業要求,對所有有機溶劑及低沸點物料采取密閉式存儲,以減少無組織排放。
2、橡膠制品行業推廣使用新型偶聯劑、粘合劑,使用石蠟油等替代普通芳烴油、煤焦油等助劑。
3、推廣采用串聯法混煉、常壓連續脫硫工藝。推行全密閉生產工藝,加大無組織排放收集。
4、橡膠制品企業產生VOCs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高效凈化處理裝置,確保達標排放。
(1)密煉機單獨設吸風管,進出料口設集氣罩局部抽風,出料口水冷段、風冷段生產線應密閉化,風冷廢氣收集后集中處理。
(2)硫化罐泄壓宜先抽負壓再常壓開蓋,硫化機群上方設置大圍罩導風,并宜采用下送冷風、上抽熱風方式集氣。
(3)煉膠廢氣應采用袋除塵+介質過濾等進行預處理,再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焚燒處理,小型企業可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氧化、微生物除臭、多級吸收、吸附等組合工藝進行處理。
(4)硫化廢氣宜采用靜電除油等技術。
(5)打漿、浸膠、噴涂、烘干應采用密閉設備和密閉集氣,禁止敞開運輸漿料,溶劑廢氣應采用活性炭或碳纖維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
5、PVC制品企業增塑劑應密閉儲存,配料、混煉、造粒、擠塑、壓延、發泡等生產環節應設集氣罩對廢氣進行收集。配料、投料、混煉尾氣應采用布袋除塵等高效除塵裝置處理,過濾、壓延、粘合等尾氣可采用靜電除霧器對有機物進行處理,發泡廢氣優先采用高溫焚燒技術處理。其他塑料制品廢氣根據污染物種類及濃度的不同,分別可采用靜電除油霧、干式過濾、多級填料塔吸收、光催化氧化、吸附、高溫焚燒等連用多級技術凈化處理。
6、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7、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橡膠制品行業排放執行《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的要求。目前,塑料制品行業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要求。國家、省制定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前,建議各地在整治過程中,參照上海市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2015)的要求執行。
原標題:關于印發《無錫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