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全省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和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確保系統穩定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我廳起草了《浙江省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和《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2020年4月15日-4月23日。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監信處 王江飛
聯系電話:0571-28869179;電子郵箱:wangjf@zjepb.gov.cn
浙江省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
一、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確保系統穩定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根據《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水站”)是指對地表水進行樣品自動采集、處理、分析及數據傳輸的集成系統。水站一般由監測站房、采水單元、配水及預處理單元、輔助單元、分析測試單元、控制單元和數據采集與傳輸單元等部分組成。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國控水站運行基礎條件保障,全省交接斷面水站、縣級以上飲用水源地水站、省控斷面水站等省控水站的運行保障和管理。國家對國控水站運行管理有相關要求的,從其規定。市、縣自行建設管理的水站可參照執行。
二、職責分工
第四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組織落實國控水站運行所需基礎條件,建立本區域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監測過程的工作機制,做好水質異常預警處置,建立監測數據互聯共享機制,配合做好國控水站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省控水站的統一規劃、站點設置;制訂省控水站運行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水站運行管理考核;督促各地做好國控、省控水站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
第六條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具體負責水站管理工作。
(一)負責組織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做好國控水站基礎條件保障和省控水站的運行維護。其中,國控基礎條件包括站房主體、水電路、空調設備、網絡通訊設備、防雷裝置、消防設備、安全防盜設施、采水構筑物、采(配)水管路以及出入道路;
(二)負責制訂水站運行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管理細則,組織實施水站的質控考核工作,具體負責對省控水站運行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三)具體負責建立監測數據互聯共享機制,按照國控水站數據聯網技術規范和要求,做好國控水站監測數據與各設區市共享,省控、市控水站監測數據與國家互聯共享;
(四)建立水質異常情況預警通報機制,做好異常數據確認工作,對于非儀器設備故障導致的水質異常,及時抄告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并按規定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五)負責全省水質自動監測技術網絡的運行,承擔水質自動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上崗考核和業務指導,組織實施水站的巡檢和飛行檢查;
(六)匯總全省交接斷面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及評價結果,對存在爭議的市界自動監測數據進行仲裁;
(七)負責地表水自動監測數據管理和發布平臺的建設維護,保障監測數據實時穩定傳輸。根據全省水站運行情況,建立全省水站備品備件庫;
(八)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組織做好省控水站檔案管理工作,具體配合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做好國控水站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站的基礎條件保障和相關運行管理工作。
(一)負責組織落實國控、省控水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及時報送供電、通信和周邊環境等的異常情況,協調解決電力供應和網絡通訊問題;
(二)負責做好國控、省控水站運行管理和保障相關責任的分解落實,負責建立本區域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監測過程的工作機制,組織落實監測數據互聯共享相關工作;
(三)負責建立水質異常預警響應和處置機制,組織落實水質異常處置工作;
(四)負責建立對省控水站運維機構的日常監督和考核制度,并應用于合同費用的支付及續約;
(五)負責做好水站上下游的排污與河道治理措施的監管。
第八條 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具體負責水站的相關日常運行保障和管理工作。
(一)負責建立日常運行保障和管理制度,落實專職人員,及時解決系統故障,確保國控、省控水站正常運行;
(二)負責國控、省控水站的監測數據審核和上報;
(三)負責水質異常監控,一旦出現水質異常,及時將報警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責任人和河(湖)長;
(四)負責落實水站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五)具體負責對省控水站運維機構的日常監督和考核,以及落實考核結果的應用;
(六)制訂站點管理規定并上墻,在水站取水口附近設置警示標牌,同時做好水站檔案管理工作。
第九條 運維機構按照相關合同和技術規范要求,負責水站的日常運行維護,承擔水站實時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傳輸、審核。建立異常數據快速響應機制,及時處理數據中斷、異常和儀器設備故障等情況。
三、站點管理與運行保障
第十條 水站站房及其他基礎設備設施的設計、選型、建設、驗收、設備更新等應滿足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未經許可,不得在水站內建設或增加與其無關的建筑和設備設施。
國控、省控水站儀器設備的選型、安裝、調試和驗收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儀器設備的報廢、更新由產權所有單位負責,按程序上報批準后實施。不能滿足監測技術要求且無法修復的省控水站儀器設備,由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程序申請更換,其他儀器設備使用年限一般為8年,具體按照相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水站運行保障范圍包括采水系統、監測設備、輔助設施(水電、空調、網絡通訊、出入道路、防雷、消防、安全等設施)、站房(簡易站包含廁所)以及站房文化建設(包含站點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國控水站因發生河流斷流、地震、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情況影響水站正常運行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書面報告并報送相關佐證材料,由省生態環境廳向生態環境部報告。
省控水站因不可抗力因素、內部儀器設備更新改造、設施故障及設備維修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所在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停運,并報送相關佐證材料。停運申請時長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第十三條 省控水站自動監測儀器運行出現故障或數據連續無效的,應啟動手工采樣監測。日均值連續無效的第三天應啟動手工監測1次。長時間故障或報停的,每周進行手工監測1次,直至系統恢復正常運行。手工監測數據經審核后補錄系統平臺。
四、數據審核和上報
第十四條國控、省控水站自動監測數據實行三級審核,審核全過程各環節記錄留痕。數據審核人員須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具備較好的水質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研判能力。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組織轄區內國控水站數據二級審核,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協助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完成轄區內國控水站數據的審核。省控水站屬地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省控水站數據一級審核,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轄區內省控水站數據二級審核,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省控水站數據三級審核。
第十五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于每日10時前完成轄區內國控水站各站點前日所有實時監測數據審核,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于每日12時前對上述數據進行復核。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于每月2日12時前,組織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完成上月所有國控水站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確認,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變更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于每日12時前完成轄區內省控水站前日所有實時監測數據審核,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于每日16時前對上述數據進行復核。
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完成省控水站上月數據審核,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要在當月7日前完成數據復核。
第十七條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在復核過程對地方審核的結果存疑的,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須上傳佐證材料(包括采樣點及周邊狀況、歷史數據、上下游水質水量數據、手工監測數據、質控數據、相關分析等),省控水站監測數據完成復核后入庫,數據一經入庫不再開放修改。
各地對上月省控水站監測數據有異議的,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評審后確定。
五、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建立省控水站的質量監督管理機制,配合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做好國控站點相關質量控制工作。
(一)建立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質量監督機制,定期采用盲樣考核、實際水樣比對等方式對省控水站運維情況進行質量檢查,不定期采用遠程抽測、飛行檢查等方式對運維機構進行監督抽查;
(二)委托專業機構負責省控水站的巡檢及質控盲樣考核工作,受委托機構在巡檢中須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省生態環境廳每年組織開展水站運行管理情況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以綜合巡檢、飛行檢查(或交叉檢查)、日常監控等方式進行。考核主要內容:
(一)有效數據獲取率;
(二)月質控合格率;
(三)月比對合格率;
(四)巡檢考核情況;
(五)飛行檢查情況。
第二十條省控水站運行管理考核納入年度設區市生態環境目標責任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省級運行補助經費下撥的依據。對考核不合格的站點,按規定扣除相應的運行經費補助。
第二十一條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半年對轄區內省控水站組織一次飛行檢查或交叉檢查。委托運維機構運維的,須建立經費支付與運行考核相結合的質量監督管理機制,定期對運維機構進行量化考核,相關考核結果作為委托費用支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運維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機制,細化運維規程,規范運維人員、儀器設備、備品備件、試劑耗材、監測設施和實驗環境管理。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做好水站運維工作,定期做好省控水站儀器設備的零點漂移、跨度漂移、標樣核查、多點線性核查、實際水樣比對、集成干預檢查和加標回收等質控工作,保證監測數據質量。
六、運維管理
第二十三條運維機構應嚴格按照《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技術要求(暫行)》《浙江省地表水環境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完成省控水站各項運維工作。
(一)運維人員須經過國家或我省專業機構組織的技術能力培訓;
(二)編制水站運維作業指導書,明確細化運維內容、程序、責任人及其職責要求;
(三)規范備用儀器設備(以下簡稱備機)管理,水站每10臺在用儀器設備(不到10臺的按照10臺計算)至少配置1臺備機,備機種類應當覆蓋水站所有監測參數,備機的監測原理應當與在用儀器設備一致,性能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四)儀器設備性能測試、維護保養或故障停運期間,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統一標志標識,明確儀器設備運行狀態,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操作;
(五)建立例行維護巡檢制度,定期進行儀器設備維護保養,檢查站房主體及配套設施、備品備件狀態、試劑使用和廢液收集處置等情況,并做好維護巡檢記錄。汛期應當加大維護巡檢力度;
(六)做好突發情況的應急應對工作。在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運維預案,配合屬地做好加密監測等相關工作;水站停運期間,須做好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具備運行條件時要及時恢復運行;
(七)實行人員出入登記備案制度,確因工作需要進出水站,做好水站進出記錄和上報備案,安排專人積極配合。
第二十四條承擔水站運行維護工作的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運維機構的技術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開展運維工作,每三年須重新參加一次培訓考核。
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人員的上崗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組織,運維機構的培訓考核工作由相關行業協會負責。新進人員在培訓合格之前,應在考核合格人員的指導下工作,相關運維責任由指導人員負責。
第二十五條培訓考核內容包括基本理論、基本操作技能和實際樣品分析三部分。
(一)基本理論包括監測原理、儀器操作規程、故障診斷與處理方法、系統控制與傳輸等基礎知識,以及采水系統、防雷系統、通訊線路等水站外部設施維護注意事項。考核方式為筆試,采取閉卷形式進行;
(二)基本操作技能包括儀器基本操作、系統控制、儀器故障診斷及排除等。根據測定結果、操作規范程度和問題回答正確程度評定;
(三)實際樣品分析是指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對發放的考核樣品進行分析測試。考核的具體項目和內容根據各水站儀器配置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運維機構須向委托單位備案運維人員信息,一名運維人員同時運維水站一般不超過3個。
第二十七條運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運維資格。
(一)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者;
(二)運行維護不力,嚴重影響水站正常運行者;
(三)編造數據,弄虛作假者。
第二十八條運維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運維機構進行約談、通報批評,并按照《浙江省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予以處理。
(一)未按相關運維技術規定和合同要求開展系統運行維護的;
(二)未按要求填寫運維記錄或填寫虛假記錄的;
(三)未定期進行站房、采水口及采水構筑物、采水管路、輔助設施等清潔維護工作的;
(四)對專業機構巡檢、管理部門飛行檢查抵制或消極配合的;
(五)未按要求進行廢液收集,無存儲、轉移、運輸、處置等相關記錄的;
(六)發現非運維人員進入站房干擾正常監測行為,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的;
(七)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認定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八)實施或參與干擾采水設施和自動監測設施、破壞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
第二十九條運維機構及人員在水站運維工作中,發現并上報涉嫌人為干擾環境監測情形,由省生態環境廳視情予以表揚,并按照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的規定給予獎勵。
七、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監測
第三十條加強國控、省控水站周邊安全防護設施建設,水站站房周邊,條件允許的應設立隔離柵欄。國控站站房隔離柵欄建設須請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同意后實施。
水站站房須配備相應的安防設施。站房應安裝智能門禁系統,取水口與站房門口安裝高清視頻,實現24小時不間斷監控,實時獲取和儲存站房人員進出、取水口異常視頻情況。站房門窗應加裝防盜設施。
第三十一條國控、省控水站所在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和取水口周邊等三個位置,所在湖庫取水口周邊500米應設置警示牌。警示牌的內容主要為斷面與水站名稱、主管單位名稱、警示正文、相關法條、設置單位和時間、舉報監督電話等。具體警示牌樣式與設置要求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制訂下發。
第三十二條國控、省控水站實行人員出入登記備案制度。 嚴禁非運維人員進入站房和采水口所在區域(站房周邊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柵欄為界,未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距離采樣器20米為界)。因工作需要進入國控水站上述區域的,應提前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運維人員陪同下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省控站上述區域的,應提前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運維人員陪同下進入。
第三十三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水站運行安全定期檢查制度。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內的水站每月至少檢查1次,設區市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重點對國控、省控水站站房、取水口及周邊環境開展運行保障檢查,規范水站運行管理和保障,預防人為干擾破壞行為發生。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建立巡查機制,每年應組織開展水站運行保障抽查。
第三十四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須建立完善人為干擾干預發現機制,暢通電話、微信等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將舉報人為干擾破壞行為納入有獎舉報范圍,及時做好各類舉報線索的調查核實。
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借助鄉鎮(街道)綜合治理基層網格、各級河(湖)長、農村環境監督隊伍等力量,將水站的運行安全納入到其日常巡查范圍,及時有效發現違法線索。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和運維機構應嚴格落實水站運維人員的日常管理責任,做好涉嫌人為干擾水站監測行為的排查,一旦發現問題立即按規定上報。
第三十五條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對可能干擾水站運行的各類施工、工程治理等項目應加強管理,實行事先報備和過程嚴管制度。原則上站點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或湖庫站點500米范圍內,不允許新增排污口和采取針對性的河道治理措施。
國控、省控水站所在河流或湖泊開展水環境治理、河道整治、堤壩施工、清淤等可能會影響斷面水質監測的施工行為,屬地環境生態部門須事先將相關情況逐級報告至省生態環境廳并抄送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編制和組織落實實施期間的安全監管方案。涉及國控站點的,須由省生態環境廳請示生態環境部同意后實施。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跟蹤管理,督促業主單位、施工單位落實措施,保障水站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 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宣傳。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每年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宣傳。每年對環境監測機構、各類涉及水站運行管理的第三方治理、運維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專題法治教育,督促依法依規開展工作。積極向廣大公眾宣傳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重要意義,增強全社會環境監測法治意識。
第三十七條充分借助信息化技術加強監測數據異常分析,依托浙江省生態環境綜合管理協同平臺,將水站監測數據與歷史數據、水文情況、污染防治情況等開展大數據分析,判別是否存在異常變化情況,并實施預警。
第三十八條嚴格執行人為干擾干預情況報告制度。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健全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環境監測工作機制,細化落實預防人為干擾干預水質自動監測工作措施。
運維機構、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等發現涉嫌存在人為干擾干預監測行為的情況,應在1小時內以電話的形式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報告,并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實施水質異常預警,當人為干擾干預監測數據異常提醒觸發后,系統推送預警警示信息至相關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和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人。屬地監測機構應立即進行現場復核,一旦確認水質異常,應立即電話報告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接到情況報告后,應立即開展情況初步核實,判別排除是否由于設備儀器故障、水站周邊施工影響等造成。如果研判認為可能存在涉嫌弄虛作假應立即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接到情況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情況核實和問題研判,涉及國控水站的須按規定報送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第三十九條 國控、省控水站運行期間存在以下情形的,須立即報告省生態環境廳處理。一經查實,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要求,嚴肅處理。
(一)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認定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二)實施或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修改參數,或者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實施或參與干擾采水設施和自動監測設施、破壞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
(四)在河流或湖庫站點的采水口周邊范圍內(河流站點采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內或湖庫站點500米范圍內),采取設置人工噴泉、曝氣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學藥劑等措施,強行改變水體理化性質,導致采集水樣異常的;
(五)針對水站采水環境實施人為干預,造成河流改道或斷流,故意繞開站點采水口,導致站點失去污染監控作用的;
(六)非運維人員違規進入站房及采樣區域(站房周邊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柵欄為界,未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距離采樣器20米為界)的;
(七)破壞、損毀監測站房設備、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監控儀器儀表及其他輔助設施的;
(八)其他破壞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或違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行為的。
第四十條省生態環境廳接到相關涉嫌弄虛作假的情況后開展分類處置工作。
涉及國控水站的,在生態環境部監測司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指導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涉及省控水站的,對照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生態環境部監測司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關于涉嫌人為干擾環境質量監測行為的處理及情況報送機制(試行)》,對屬于涉嫌一般人為干擾的情形,責成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屬于涉嫌嚴重人為干擾、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涉嫌人為干擾環境監測行為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監測數據未失真的,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并處理;
(二)監測數據失真的或對水站監測設施造成破壞,影響正常監測和數據質量的,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后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后作出處理決定;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瞞報、漏報以及不作為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對有關部門進行約談、通報、問責;
(四)監測數據失真的,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對人為干擾行為發生當月的監測數據以上年度高日均值代替。
第四十二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調查人為干擾干預監測數據時,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應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主動向黨委、政府報告請示,推動落實防范和懲治人為干擾環境監測工作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領導責任,并建立約談整改工作機制;應建立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動機制,嚴厲打擊人為干擾干預環境監測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要按照國家統一的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范開展環境監測活動,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落實技術管理人員、數據審核人員、運維人員等各方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人為干擾干預環境監測留痕和記錄制度,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擾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應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八、預警響應和處置機制
第四十五條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水站水質監測日常監控,現場核實水質監測異常情況并報告。
國控、省控水站監測數據一旦出現異常情況,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督促運維機構現場核實水站運行情況,并密切關注水質變化。
確定水質異常后,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立即啟動水站的監測預警和測管協同響應,將水站監測預警情況立即以快報形式報送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
第四十六條國控、省控水站預警指標為pH、溶解氧、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磷;視站點儀器配置情況增加急性生物毒性、葉綠素a、藻密度、重金屬。
第四十七條響應級別分為三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橙色、紅色預警,紅色為高級別。
(一)黃色預警
1.常規指標(溶解氧、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磷)連續12小時實時監測數據超出目標水質類別并超出上月均值50%(溶解氧為低于上月均值30%),且未達到橙色預警條件。
2.生物毒性日均抑制率大于20%,且未達到橙色預警條件。
3.重金屬指標超標。
4.連續24小時水質類別為劣V類。
(二)橙色預警
1.常規指標連續12小時實時監測數據超出目標水質類別并超出上月均值100%(溶解氧為低于上月均值50%),且未達到紅色預警條件。
2.生物毒性日均抑制率連續12小時大于30%,且未達到紅色預警條件。
3.河流斷面葉綠素a濃度連續48小時大于25μg/L且藍藻門占比大于50%;水庫斷面葉綠素a濃度連續48小時大于20μg/L且藍藻門占比大于50%。
4.重金屬指標連續12小時超標。
5.連續72小時水質類別為劣V類。
(三)紅色預警
1.常規指標連續12小時及以上實時數據超出目標水質兩個類別并超出上月均值200%(溶解氧為低于上月均值70%)。
2.生物毒性日均抑制率連續12小時大于40%。
3.河流斷面葉綠素a濃度連續48小時大于50μg/L且藍藻門占比大于50%;水庫斷面葉綠素a濃度連續48小時大于40μg/L且藍藻門占比大于50%。
4.重金屬指標連續24小時超標。
5.連續7日水質類別為劣V類。
第四十八條2個及以上關聯斷面(上、下游)同時產生同類型預警信息的,預警級別提升一級。
第四十九條 定類指標連續72小時實時監測數據低于目標水質2個類別并低于上月均值50%(溶解氧為高于上月均值200%)或者多個指標同時連續出現3個周期以上規律性波動,作為人為干擾干預監測數據異常開展應對處置。
第五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都應安排專人負責轄區內國控、省控水站的日常監控與預警工作。
(一)當黃色預警觸發后,系統推送預警警示信息至相關市、縣環境監測機構相關負責人。屬地監測機構應立即進行現場復核,一旦確認水質異常應及時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處置。
(二)當橙色預警觸發后,系統推送預警警示信息至相關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和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人。屬地監測機構應立即進行現場復核,一旦確認水質異常,應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步報送省、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并由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轉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三)當紅色預警觸發后,系統推送預警警示信息至相關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和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人。屬地監測機構應立即進行現場復核,一旦確認水質異常,應在12小時內書面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步報送省、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并由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轉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共同開展處置工作。
紅色預警期間,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須每日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報告水質變化情況,直至響應解除為止。
九、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印發的《浙江省地表水環境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浙環發〔2013〕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