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紹興印發《紹興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紹興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紹興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礦山開發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 “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業主負責、公眾參與”原則:
(一)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將其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考核制度,監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二)開發區(新區)管理機構負責做好管理區域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加強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網格化監管機制,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予以制止并報告上級監管部門;
(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積極配合做好工作,動員轄區單位和個人參與揚塵污染防治,及時發現并上報揚塵污染行為;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參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并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五條 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工業企業內物料堆場及露天倉庫揚塵監管;
(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設施建設、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新建管線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行業管理標準和要求,指導拆遷主管部門督促屬地鎮街做好建(構)筑物拆除揚塵污染防治;
(三)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保潔、市政設施運行維護、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儲運、園林綠化及養護等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查處違反城鎮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公路運輸、公路保潔和港口碼頭堆場及裝卸作業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揚塵防治工作;
(六)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揚塵防治工作;
(七)政府其他部門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含建設、交通、水利等)對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納入施工、運輸、監理合同管理;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三)對暫不開工的施工工地,應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進行綠化、鋪裝。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落實下列措施: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備案;
(二)設立信息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監管主管部門、在線監測數據等信息;
(三)工地周圍設置密閉硬質圍擋措施,場內易揚塵堆放物應在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主體在建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四)工地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道路進行硬化處理,工地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施工過程中,禁止使用超標排放的工程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五) 開挖、拆除、爆破、洗刨、風鉆等工程作業時,應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物48小時內未能及時清運的,應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七)項目竣工前,應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塵埃。
第八條 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需使用混凝土、砂漿的,除特殊情況,禁止現場攪拌。
第九條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現場周邊應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采用密閉方式清運,不得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 新建、維修、改造道路,施工工地應設置連續、密閉圍擋,主要道路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
(二)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三)進行市政管網清污作業,應使用容器裝載清運,作業完工后必須清洗作業現場,恢復路面整潔。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拆除作業過程中應采用霧炮等設施對作業面進行濕法作業;
(二)拆除后暫不開工建設的,產權單位應用密目式防塵網或綠化等方式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綠化或鋪裝;
(三)氣象預報風力達到5級及以上時,應停止房屋爆破或拆除作業;
(四)拆除工地周邊,城區應設置不低于2.5米、其他區域應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五)采用整體爆破方式拆除建筑物的,施工方案應包括防治污染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作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新設綠化帶、行道樹下裸露地面應實施綠化或鋪裝,綠地內泥土應不低于圍擋邊石或者道板5厘米,高出泥土應清除;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無法栽植的,應對樹穴和栽種土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綠化用土臨時堆場應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當天應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及時進行覆蓋。綠化工程結束后,應清理清洗作業現場,確保路面整潔。
第十三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根據道路和氣象情況,合理安排道路保潔計劃,易揚塵路段強化機掃及沖洗頻次。城市主要道路應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逐年提高機械化清掃率;
(二)加強護欄等道路設施及公交站牌等公共設施保潔,車站、碼頭、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設施清潔;
(三)人工清掃道路的,應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第十四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物料遺撒措施,確保物料不外漏,安裝北斗衛星定位裝置、超載傳感限制器;
(二)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拋灑物料。
第十五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場所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堆場地面進行硬化處理,采取圍擋、噴淋、覆蓋等避免起塵的措施堆放物料,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圍擋高度;
(二)設置圍槽及頂棚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灑水降塵設施;
(三)裝卸物料時,灑水降塵設施必須開啟。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作業,應采用管道輸送或采取噴淋、遮擋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四)堆場出入口處配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運輸車輛除泥沖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等處置場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卸載作業區設置降塵設施,其他區域采用綠化降塵;
(二)出口應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出場;
(三)棄置飽和后,及時進行地表綠化、美化。
第十七條 礦山作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加工區(包括交通工程等臨時加工區),應設置相應的防揚塵污染環保設施;
(二)裝卸區設置降塵措施,裝卸作業的,降塵設施必須開啟;
(三)礦區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保潔設施,并做好礦區連接道路保潔工作;
(四)場內施工便道應進行硬化或采取其他防揚塵污染措施。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揚塵污染防治需要,規定易揚塵車輛等車輛限行區域,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未開發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土地收儲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除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涉及城市道路新建)、第十五條(建筑工地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第十六條規定,由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除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公路新建、維修)、第十三條(公路清掃)、第十五條(碼頭等堆場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及露天倉庫)規定,由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并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細化措施。其他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