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詳情如下:
各市生態環境局、公安局、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嚴格落實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1+1+8”系統部署,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構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銜接體系,形成依法懲治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合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通過強化生態環境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進一步發揮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職能作用,以部門聯勤提高執法效能,以部門聯動提升打擊合力,形成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有力推動生態山東、美麗山東建設。
二、職責分工
(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大環境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執法中發現應當給予行政拘留、涉嫌生態環境犯罪的案件,分別按照有關要求和時限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做好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并給予必要的技術協助。
(二)公安機關負責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移送的案件及線索,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對涉嫌生態環境違法、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依法行政拘留,對涉嫌生態環境犯罪、妨礙生態環境執法公務犯罪行為依法立案偵查。生態環境部門正在查處的生態環境污染行政案件可能涉及重大污染生態環境犯罪的,公安機關可根據生態環境部門需求和案件偵辦工作需要,積極協助或者提前介入調查取證,避免調查線索中斷、案件當事人逃逸或者證據滅失。
(三)檢察機關負責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法律監督工作,堅決杜絕和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偵”等行為。對疑難復雜、重大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等案件,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三、工作機制
(一)聯勤機制。
1.聯合工作辦公室制度。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應當聯合成立聯勤聯動執法聯合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提供專門辦公場所,明確專職人員,確保聯合工作辦公室正常運轉;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應根據警力情況派駐干警入駐聯合工作辦公室,提供保障執法聯動所需警力;檢察機關辦理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時,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派員進駐聯合工作辦公室,指導案件辦理,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2.聯席會議制度。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檢察機關環境案件刑檢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主要職責包括互相通報案件查處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共同研究解決執法協作和案件偵辦中遇到的問題,研究制定階段性任務措施等。聯席會議要形成紀要,各單位應共同遵守,認真執行。
3.聯絡員制度。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檢察機關環境案件刑檢部門應各確定1名聯絡員,負責通報工作信息、籌備聯席會議、協調聯勤聯動執法協作及案件移送等日常事務聯絡工作。
4.信息共享制度。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生態環境部門提供適用一般程序的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案件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提請復議和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信息;公安機關提供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銷案件、復議、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后的處理情況,以及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信息;檢察機關提供監督移送、監督立案以及批準逮捕、提起公訴、裁判結果的信息。
5.聯合培訓制度。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根據需要適時開展聯合培訓,重點培訓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構成、現場勘查、證據收集、證人詢問技巧、常用法律文書格式、危險廢物基本常識、污染環境現場人身安全防護等在實戰中需掌握的知識。
(二)聯動機制。
1.聯動執法制度。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建立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并商請檢察機關環境案件刑檢部門參加。遇到下列情況,可啟動聯動執法機制:生態環境部門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前,經與公安機關會商,認為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撓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檢查時遇到惡意阻撓檢查、恐嚇威脅或者暴力抗法,認為確有必要公安機關配合的;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并立案偵查的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需要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做好取證、檢驗、評估污染損失的。
聯合執法行動重點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易發、高發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區域進行整治打擊,集中解決突出問題。
2.案件移送制度。涉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移送,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要求執行。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按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要求執行。
3.案件法律監督制度。各級檢察機關對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辦理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的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檢察機關發現生態環境部門不移送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后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通知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序。檢察機關結合司法辦案,找準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堵漏建制、完善管理。
4.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檢察機關環境案件刑檢部門應當加強重大案件會商,對案件性質、復雜程度等情況事前進行風險評估研判。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檢察院對以下重大案件實行聯合掛牌督辦:在全省乃至全國具有較大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嚴重影響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的案件,上級掛牌督辦的案件,省級以上領導批辦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參照建立重大案件聯合掛牌督辦制度。
四、組織保障
(一)組織領導。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高度重視聯勤聯動機制實施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研究確定工作總體思路、長效機制和實施方案,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經費保障。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聯勤聯動執法機制建設的資金保障,積極爭取將日常辦公、情報信息、舉報獎勵、辦案裝備、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聯勤聯動執法機制正常運轉。
(三)獎懲考核。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檢察院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評選活動,對在生態環境聯勤聯動執法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對組織領導不力、查處案件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視情追究責任。
(四)宣傳曝光。充分發動電視、報紙、網絡等主流媒體,對聯勤聯動機制建立情況、聯合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情況、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件積極進行宣傳,在全社會營造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聲勢。聯合辦理案件信息應統一發布口徑,對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信息,經聯席會議商討后再行發布。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檢察院負責解釋。《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全省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魯公通〔2013〕95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