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土十條》(二十六)提出,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業內人士指出,要做好這些試點示范,首要工作就是農田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抓住當前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為緊迫的問題。
《土十條》(二十六)提出,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2015年和2016年,中央分別下達專項資金36億和68億,支持各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在這些項目中,農田土壤污染修復項目占大多數,比如四川省2016年5.6億元土壤和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所支持的11個項目中,涉及農田土壤調查和修復的項目達9個之多。
要做好這些試點示范,首要工作就是農田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建設用地污染風險評估是上一種較為成熟的評估技術方法。在我國,由于缺乏相關的土壤污染標準,風險評估常被用作反推計算修復目標值的工具。但是,風險評估的其他方面或者精髓并未在我國得到較好應用,比如切斷接觸途徑等。同時,由于計算的復雜性和隨意性,導致了行業特別是環保監管部門對風險評估頗有微詞。
農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不僅在我國,在全世界都是一個新概念。其早出現在2015年8月環境保護部二次征求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修訂意見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體系建設方案》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中,后又出現在《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湖北省條例和福建省管理辦法均未直接提及農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2016年3月環境保護部三次征求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修訂意見的相關文件提到,標準修訂應當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精神和政策原則銜接一致。由此推斷,農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出現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見稿)》也是大概率事件。
然而,如何開展農田土壤風險評估卻是需要解決的一個緊迫問題。由于尚未有相關的技術導則,當前項目實施的主要做法包括:(一)采用建設用地的風險評估技術方法;(二)調查評估土壤污染物的有效形態和農作物中污染物含量。
《土十條》(一)提出,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農用地土壤污染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對應“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情況”。由此,農田土壤風險評估并不像有關方面人員談到的是一個簡單評估,而是包含了更多內容的復雜評估。
把問題復雜化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偏離環保工作的方向。2015年進行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修訂征求意見中,有些技術人員提出的建議思路就是希望用一個標準來解決所有或者大部分的問題,盡可能包羅一切可能性,但在實際工作中這樣的想法同環保工作的性質和目的很難協調統一。例如,當初的環評就被賦予了太多類似的作用,也完全脫離了環評本身的功能,其結果是有目共睹的。“土壤環評不達標不能建住房”聽起來有道理,愿望也很好,但是事實上環評難以也不可能具有這樣的功能。
當前,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出現一些新思路和新概念,比如風險管控、污染土地安全利用率、農田土壤風險評估等等,都有利于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解決問題。與此同時,還需要出臺相關配套文件,把思路和概念落到實處,才能事半功倍地解決實際問題,不至于出現類似于“土地被國家收儲后,污染者是否還要承擔修復責任”這種奇特的訴訟案。
作者系中國環境修復研究院院長
(原標題:抓住當前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為緊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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