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海人民法院17日公開開庭審理洪泉明、姚慶輝污染環境一案,并通過微博進行了圖文直播。據悉,該起民事案件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后,福建審判的首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
據介紹,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間,被告人洪泉明、姚慶輝伙同他人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開辦皮革加工廠,擅自從事皮革鞣制加工生產藍濕皮,且未設置廢水污染處理設施,將含重金屬的廢水直排南溪,共計排放廢水8000噸左右。
2014年3月12日,該廠被福建省環保廳查獲,經對其外排廢水采樣監測,外排的鞣制廢水總鉻濃度為155毫克/升,外排的地面清水總鉻濃度為1030毫克/升,均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經龍海法院主持調解,龍海市檢察院與兩名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由二被告賠償治理環境所需的公益資金20萬元(人民幣),用以修復生態環境。
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犯罪,鑒于案發后,二被告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治理環境所需的20萬元費用,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洪泉明、姚慶輝均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
據悉,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將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是繼《民事訴訟法》修訂將“公益訴訟”納入法律規定之后,公益訴訟制度迎來的又一次重大改變,也是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檢察機關進一步擴大司法職能,全面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益的一次全新的探索。
環保公益訴訟仍舊路途艱難
耗時近3年、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并數易其稿,新《環保法》將于下月實施,其中特別作出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一點被業內人士看做新《環保法》的一大亮點。
但是,民間環保組織不得不面臨的是:即使具備了主體訴訟資格,由于我國對環境公益訴訟沒有完備的機制,仍將遭遇各種意想不到的窘境。現實中自身的薄弱能力和來自各方的限制,資金、律師、技術各方面的問題,一直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發揮。
據了解,一般這種環保公益訴訟難以得到環保行政部門的支持。在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當中,一旦發生環境污染的情況,所有的污染數據、現場證據和檢測專家都需要民間組織自己搜集聯系,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進行評估、鑒定。光這一點就讓不少草根環保組織“心有余而力不足”。
資深環保人士指出,發起環保公益訴訟大的難題是得不到相關政府的有力支持:“公益組織要訴訟一般都是訴訟企業,現在企業跟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緊緊聯系在一起,企業每年給地方財政要交錢的,這個是公益組織大的困局,各級政府從GDP角度來說,不支持你。包括下一步的取證,科學家的化驗等等,誰也不敢給你拿出真實的東西。”
河海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李義松在接受采訪時也說到:“環保組織難就難在他的實力,無論是從財力、物力、取證能力,檢察機關有調查取證權,但社會組織在這些方面的能力和環保調查取證證明力的要求之間形成了一個矛盾。”
此外,目前公益組織還要面臨帶來經費不足帶來的從業人員專業性不高,律師培訓難以持續開展等問題。
別讓環保訴訟頻遭“玻璃門”圍堵
針對環境污染,新環保法雖然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重罰條款,但根本上,行政罰款的數額還是相對較低和有限的。與此不同,環保公益訴訟的高額索賠,則像是打向污染企業的一記“猛拳”。只是,在我們并不算長的環保公益訴訟實踐中,卻遭遇了“有法難依”的窘境,環保公益訴訟屢屢遭遇走不通的“玻璃門”。
事實上,2013年1月正式實施的新民訴法已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去年中華環保聯合會開展了8起環境公益訴訟,結果卻是零受理。
而于草根環保組織來說,要么是尚未達到“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的資質,要么是缺少資金、律師、技術,因而多數游離于公益訴訟之外,而只能做些環保教育活動。
環保公益訴訟“有法難依”,對建立環境保護的社會行動體系,形成了嚴重的瓶頸因素。“玻璃門”之外,社會環保組織躍躍欲試,卻“手無寸鐵”,只能刷刷標語喊喊口號;“玻璃門”之內,環保公益訴訟被法律所尊崇,卻不過是“鏡中花”。如此,既不利于社會環保組織的發展,更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環境保護與權益訴求。
從中華環保聯合會屢次碰壁來看,打通“玻璃門”首先需要司法支持,否則,一切的前期動議與工作,都會變成徒勞。而于更多的社會環保組織來說,資金和技術層面的掣肘需要根本扭轉。眾所周知,“索賠數額越大,訴訟費用就越大”,此外,還有高昂的鑒定費和嚴格的取證資格審批,這些都會將社會環保組織拒于公益訴訟的門外。
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社會,所以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目前,已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應由國家承擔。當然,若是污染企業敗訴,訴訟費用依法由敗訴方負擔。
而除了訴訟費之外,圍繞公益訴訟還有調查取證費、鑒定費、勘驗費、評估費等,若完全靠社會環保組織來承擔,幾乎不可能。
于是,之于環保公益訴訟,一方面需要減免相關收費,等相關司法援助;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和發展環保基金,予以定向支持。環境保護本就是一項波及面甚廣的社會事業,因此,支持環保社會組織和公益訴訟,就需要各有關方面形成政策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