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企業排污幫兇 新法將對環境服務第三方追責
近日,發改委官員在解讀11月26日印發的《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時表示,在環保領域將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排污權和碳配額交易。據此前相關報道,預計《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導意見》即將在本月內出臺。
目前我國對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主要仍采取“誰污染、誰治理”做法,企業自身負有治污責任,但一些新的市場化機制正在形成,可能給傳統的做法帶來改變。第三方治理就是企業與環境服務公司簽訂協議,付費購買后者提供的服務,并由其為企業完成治污或者減排的目標。這樣一來,企業就可以將它本來不太擅長的治污環節“外包”出去,由環境服務公司來提供專業化和集中化的治污服務,這種責任分置的新的產權機制,既實現了分工的細化,也可以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
引入第三方主體之后,就可以促使社會資本更多投入環境保護領域,另一方面環境服務公司將在治污效率方面展開競爭,實現社會總的治污技術進步和治污成本降低,而且環境服務公司還可以監督排污企業,因為其濫排濫放也會讓服務公司利益受損,這就可以突破“政府-企業”單向監督的一些弱點,讓環保目標的落實更多一層保障。近期第三方治理新文件的出臺,可能明確該領域的前景,展現出環保產業的“錢途”,從而讓污染處理相關產業獲益,這有助于它們吸引更多資金進入,實現環保與增長目標的統一。
不過,第三方治理這一新現象也會對環保部門的監管提出一些新的課題,一些具體的規則還需明確,而這也會反過來影響這一新機制的功能。據報道《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導意見》將明確四個原則“污染者付費、責任共擔、集中治理、全過程控制”。不過,根據法律規定,總的、終的治污責任仍然要由企業承擔,要避免一些企業和環境服務公司之間的推諉。另一方面,責任要共擔但也不能分配不清,如果一方完全履行了法定的防污義務,同時也履行了合同義務,那么就不應該承擔太大的責任。因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不能由政府強行推行的,必須由企業來自主選擇,只有相關規則明確、責任明晰,才能免除企業的后顧之憂,積極地選擇這種效率更高的污染治理機制。
新環保法將對環境服務第三方追責
“當前環境違法行為呈現出多樣化、隱藏化的特征,像以前明目張膽違法排污的少了,隱蔽的違法排污行為多一些,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任務非常艱巨。”12月9日,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辦公室主任孫振世在解讀《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時說,新修訂的環保法將對環境違法案件中環境服務第三方追究連帶責任。
目前,環境服務業包括改善環境質量與污染介質修復、污染治理、咨詢培訓與評估、環境認證與符合性評定、環境監測和污染檢測等。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辦公室主任孫振世介紹,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為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環境服務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但在現實中,一些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往往成為排污企業違法排污的幫兇,與排污單位惡意串通提供虛假環評材料、偽造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屢見不鮮。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協助相關單位逃避環境監管更具有趨隱蔽性,造假、逃避監管更加具有專業性,社會影響也更惡劣。
因此,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65條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孫振世強調,現實中,一些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往往成為排污企業違法排污的幫兇,與排污單位惡意串通提供虛假環評材料、偽造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屢見不鮮。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協助相關單位逃避環境監管更具有趨隱蔽性,造假、逃避監管更加具有專業性,社會影響也更惡劣。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追責,一方面將會嚴厲打擊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的違法行為,杜絕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成為排污單位的幫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育健康的環境服務市場。
孫振世指出,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為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環境服務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目前,環境服務業包括改善環境質量與污染介質修復、污染治理、咨詢培訓與評估、環境認證與符合性評定、環境監測和污染檢測等。為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三方治理是政府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和環境治理升級的重要手段,推進第三方治理工作的關鍵之一就是明確第三方治理機構的法律責任。《通知》提出要對負有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予以追責,既為凈化環境服務市場,也為促進環境服務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