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可申請公開環境信息 全過程參與將切實落地
新《環保法》原文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近年來,隨著公眾對于環境知情權以及環境監督權的呼聲日益增加,新環保法新增條例保障了公民的環境知情權與環境監督權,這也成為此次新環保法的大亮點。
新法第五條確立公眾參與成為環保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第五十三條確保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公民參與環境保護一類是出于公民自身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影響,還有一類是出于對環境的保護,二者以前者居多,”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朱副會長解釋道,“將公眾參與引入到環境治理中來,不僅可以彌補政府環境監管能力不足,也可對政府環境監管及排污單位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
至于公眾環境知情權方面,新法對環境信息的要求更加透明化,除相關部門理應公開的環境信息外,對于公眾想得知而未公開的信息,公眾也可申請公開。
創新環境治理模式
此前,環境保護部印發了《關于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意見》是自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通過以來,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內容做出具體規定的政府性文件。
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黨和國家的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擴大公眾參與,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并正式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進一步明確規定,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2014年4月通過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設專章做出規定。
總體來說,《意見》借鑒和吸收了國內外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成熟的經驗,并廣泛征求、采納了社會各界學者、地方環保部門、環保社會組織及媒體的意見與建議,回應了公眾吁求,因此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與好評。在當前生態環境保護的新形勢下,《意見》的出臺是一場及時雨,將對全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起到強有力的助推作用,對緩解當前環保工作面臨的復雜形勢、構建新型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新模式、化解社會風險、解決政府公關困境、消除公眾誤解、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意義。
環境保護部將繼續加大對公眾參與工作的推動力度:
一是抓好《意見》在各地的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將定期到各地就《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指導、檢查,督促地方開辟環境保護公眾工作的新路徑、新局面。同時,挖掘地方環保部門推動公眾參與工作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形成樣板和示范,供其他省市學習和借鑒。
二是舉辦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研討班。研討班將圍繞公眾參與主題,召集全國環保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共同交流分享各地公眾參與工作經驗,研討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形式、內容與制度,研究下步工作目標和計劃。
三是繼續推進環保公眾參與的政策制定和立法研究工作。在總結《關于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和《關于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指導意見》貫徹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
作為《環境保護法》公眾參與內容的配套文件,《辦法》將從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意義和必要性,公眾如何有序、理性、有效參與環境保護工作,以及如何切實保障公眾參與等方面予以規定。四是積極探索與公眾及環保社會組織交流溝通互動的有效形式,努力滿足公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實現全過程的公眾參與
實踐中,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被動參與。環境保護不應該被人們看成是僅與政府或者他人有關的事情,而應該公民“自己的”事情。公眾參與應該把包括環境保護在內的社會管理通常適用的自上而下的方法顛倒過來,讓公眾有權探尋一種對環境和社會負責任的生活方式。公民在參與環境保護中不應該只是消極的權利享受者,而應該分擔管理環境公共利益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說,公眾在環境保護中承擔著不亞于政府的重要角色。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應該實現全過程參與。加強事前參與,公眾應該積極參與到培養環境意識和法律觀念的環境教育活動,這樣有助于公眾更好的提高環境參與意識。而對于事中參與,尤其應將公眾參與引入項目建設期的環境監理。當前,我國對于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公眾參與的機會幾乎是零。由于在施工階段的監管力度不夠,很多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往往不能按照要求落實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導致項目施工期對周邊的居民影響較大。目前項目在建設期的污染擾民,已成為群眾投訴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施工階段的環境監理過程引入公眾參與,與現有的兩個公眾參與環節相結合,可實現從項目設計、施工到運營的全過程的公眾參與,從而實現全過程的公眾監督。
我國公眾參與能力不高,尤其專業性和技術性知識的缺乏是當前制約公眾參與環保的重要瓶頸。雖然有相關行業的專家參與,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他們提供的僅僅是技術層面的支持,而不是社會各方利益的代表。由于公眾參與能力不夠,導致一些政府和企業對公眾訴求的表面重視和實際敷衍。
我國有必要建立公眾參與的專家支持系統,通過將政府的專家支持系統與社會共享的方式鼓勵環境專家為公眾參與環保提供服務,并逐步建立公眾參與的專家支持系統。同時,也要發揮環保組織的專業性來提高公眾參與能力。
我國應該建立多元化的事后救濟機制:
首先,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我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的公益訴訟只提到了環保訴訟和消費者訴訟,表明我國現行環境公益訴訟的可訴范圍限制在污染環境的行為,而且只能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筆者建議在作為環境法體系中的綜合性基本法——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時候,直接擴大訴訟主體資格,超越原告“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受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條件的限制,使更多的、具備訴訟能力的公民、團體以及國家機關能夠有資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樣更有利于對受害者權利的保護和公共利益的實現。
其次,發揮傳統環境保護公眾救濟參與方式的優勢。在環境保護的公眾救濟參與中,傳統的行政復議制度、調解制度以及人民陪審員制度等,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復議的范圍比行政訴訟要寬,它可以對某些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復議要求,同時環保規劃、環保計劃等可在復議之列;調解制度的價值可以使特定公民、環保團體等參與環境污染或破壞糾紛的調解工作;人民陪審員制度可以吸收具備環保專業知識的人參與環境糾紛案件的審理,以獲得更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第三,信訪法制化。信訪制度以及以此為基礎產生的領導接待日制度、領導約談制度等等,都是部分公眾反映利益訴求、政府傾聽民意的方式。但現實中也存在著“信訪不信法”等諸多問題,需要通過行政法規的方式將信訪活動確立為一項法制化、程序化的常規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