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王愛民落馬,其高調推進的大氣污染治理從輿論環境到實施層面都在起微妙的變化。時至今日,邢臺“全民洗城”儼然早已偃旗息鼓。包括邢臺鋼鐵公司內部人員在內的多位知情人士表示,這家公司曾被關停的兩座豎爐在王愛民落馬后重新開工。
曾將環境治理視為“引以為傲”政績的邢臺市委書記王愛民,盡管看似做了不少治污好事,在落馬之后卻沒有“留得身后名”,至少在被他關停的一些污染企業眼里是這樣。這些企業用重新開工的方式,為王愛民作了“好的送行”。
可以把環境治理搞得轟轟烈烈,王愛民應是為數不多的地市“一把手”之一。全市5390個村一起參與、一個鎮便投入200多萬元租賃100臺機械設備集中干5天、3名鄉鎮黨委書記因“工作不力”被免職等等,都是邢臺治污疾風驟雨的現實注腳。能夠發起如此聲勢浩大的治污戰役,除了的確有環境質量殘酷等客觀原因之外,恐怕還少不了關鍵一點:“一把手”市委書記的“高度重視”。
在現有的體制機制下,地方黨委政府“一把手”對下級官員意味著什么無需贅言,“書記指哪便打向哪”似乎早成了某些人具有“政治覺悟”的體現。對環境命題同樣如此。如果“一把手”看重經濟指標、對環境保護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下面的”有關部門便會不顧一切搞經濟建設;如果下了真決心治污,有關部門對污染企業也就只有“忍痛割愛”,而原因卻并非都基于對環保的認識。
因此,真正的關鍵在于,有關部門在抉擇時,往往缺乏對大自然的尊重,全對照著某些人的一己所想。在王愛民的“鐵腕治污”決心下,有關部門像打了雞血似的開展全民治污,數千污染企業被關?;蜇熈钫模欢坏?ldquo;一把手”有變,比如落馬,治污運動馬上翻篇,污染企業也跟著調轉槍口。換言之,所謂的“鐵腕治污”,僅僅是某官員的一個臉色而已,并非真正走上制度的路子。
治污得“看臉色”,正是當前面臨的環保之困。環境保護的緊迫性,想必包括更看重經濟發展的官員在內的人人都明白,但在現行的行政考核體系下,環保問題已被太多的因素所綁架。比如即使某官員決意治污、關停整改污染企業,若如果上級領導心中只有GDP,這位官員恐怕也難以長久。
一言以蔽之,環保之根本動機,還是少摻雜點非自然因素為好。謹以保護地球家園、為子孫后代負責之名,行環保之舉,徹底走出“看臉色”式的治污之困,這樣的環保才是的、可持續的。
從民眾環境權益保護入手
不難發現,環境污染是從追求大規模經濟利益開始的,這種追求與其說滿足人們的基本需求,不如說追求GDP增長及總體性經濟利益。當這種利益追求目標達到時,表面上人們的物質生活越來越豐富了,實際卻是不斷以人的權益受損為代價的。
環境治污面臨與經濟發展同樣的邏輯。等到環境污染了,政府開始運動式治理。政府的運動式治理是從政府角度考慮的總體性治理,更多的人則因為運動式治污,各種權益受到損害,原有的發展成果被無序破壞。
不少專家認為,運動式治理根本不是從民眾權益出發的,其嚴重后果會逐漸顯現。一是成本與實際效果并不相配。運動式治理更多的是從組織方式上說的,全民共同治理,以期短時間見成效。然而,環境污染卻是個科學工程,它有其內在的產生機制,包括污染源尋找,污染物的相互作用,污染物與發展的相互作用,污染與生活習慣的關系等。運動式治理看不到這些,人多確實力量大,但如果不遵循科學規律,只會做無用功。成本投入巨大,而實際效果不彰。
其次,部分人發展權益受損。運動式治理因為不是從科學出發,致使有些不是污染主要來源的企業或個體行為在運動式治理中受損。為使治污有短期效果,可以忽視長期的治理方式,有些治理需要長時間方能見效,卻因為短期效益而被犧牲了,致使相關產業及從業人員利益受損。有些只是與污染源具有空間關系,沒有實質的污染相關性,在運動式治理中,也可能受到牽連。
另外,此舉也無非是不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佐證。運動式治理只求短期取得效果,忽視可持續治污。運動式治理,不但破壞環境保護內在的運動機制,而且,短期效果取得有時是以犧牲長期的環境保護為條件的,致使環境本來具有的保護機制喪失。
因此,眾多業內人士指出,環境治理的矛盾,在于人的環境權益與經濟發展的矛盾。而衡量環境保護的標準,是人的環境權益有無增加。
變“被動參與”為“主動管理”
然而,當環保褪去功利色彩亦或諂媚笑臉時,作為公眾的我們,又將如何承接環保這項久攻不破的難題呢?
實踐中,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被動參與。環境保護不應該被人們看成是僅與政府或者他人有關的事情,而應該公民“自己的”事情。公眾參與應該把包括環境保護在內的社會管理通常適用的自上而下的方法顛倒過來,讓公眾有權探尋一種對環境和社會負責任的生活方式。公民在參與環境保護中不應只是消極的權利享受者,而應該分擔管理環境公共利益的責任?;诖耍娫诃h境保護中承擔著不亞于政府的重要角色。
然而,也有專家指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各項實體或程序的法律規定都只是“顯像”,權力(利)配置才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深層推進機制,它掌握著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各項實體或程序法律規定的發展趨勢及變化。
而在權力(利)配置中,公民環境權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基礎。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但管理一詞卻很難涵蓋公眾參與的現實含義及形式。
同時,目前憲法尚未明確規定環境權為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我國公民行使環境保護參與權缺乏憲法基本權利制度的有力支持。而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均具有國家負責為主、群眾參與不足、強化行政管理手段、單向、線性、靜態的特點。
由此,公民所獲得的參與環境保護行動的權利是非常缺乏的,且這些權利一般是在自身受到環境侵害情況下進行救濟的手段,是消極的權利。公民享有良好健康環境的權利在我國仍然局限在國家道德上的責任和對人類精神關懷范圍的問題。
為確保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權利基礎,因此,專家建議,我國應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將公民參與環境保護從“無本之木”變為“有源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