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召開2023年11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賈良清解讀了
《安徽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的主要背景
隨著生態環境監測市場的快速發展,近年來我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監測機構)數量大幅增加。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會監測機構190余家,從業人員7000余人。作為政府部門所屬監測機構的補充,社會監測機構已經廣泛參與到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方方面面,在支撐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環境監測市場起步晚,我省社會監測機構普遍規模較小,存在技術能力參差不齊的問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情況下,一些機構監測行為不規范,有的在監測數據上出現弄虛造假問題,甚至觸犯刑法。對此,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建立了“雙隨機”抽查制度,對規范從業行為、提升監測數據質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雙隨機”的監管覆蓋面相對較小,且為事后監管,難以有力有效扼制社會監測機構的不良行為。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監測機構管理,促進生態環境監測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出臺了《辦法》。
二、制定過程
2021年以來,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相關部門先后對部分社會監測機構進行調研,赴上海、江蘇、湖南、湖北等地學習取經,在此基礎上起草完成了《辦法》初稿。書面征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及各市生態環境局意見,同時在廳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兩次召開座談會,邀請全省大中小不同規模的40余家社會監測機構參加座談,充分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3次組織78家次社會監測機構進行試評分,驗證《辦法》指標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修改過程中,省信用辦、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在信用體系建設政策等方面給予了大力具體指導,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也提出了修改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共收集了書面反饋意見134條,采納66條、部分采納27條,不采納41條。按規定進行了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
三、主要內容
該《辦法》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包括總則、工作機制、評價指標與信用等級、評價程序、動態管理、評價結果應用、附則等7個部分,明確了社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遵循統一規范、科學客觀、公平公開和自愿參與的原則。
評價指標設置基礎得分項、加分項、扣分項和一票否決項,信用等級設A、B、C、D四個等級,對應的用優、良、中、差予以區分,明確對因存在嚴重失信情形被判定為D級的社會監測機構六個月內不得申請信用等級調整。《辦法》采用年度集中評價和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模式。
《辦法》突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用,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購買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應優先選擇信用好的社會監測機構。同時鼓勵排污單位選擇信用好的社會監測機構提供自行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清潔生產審核等生態環境監測服務。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根據信用等級評價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
四、主要特點
一是覆蓋面廣、公平公正
《辦法》適用范圍為在安徽省內開展監測活動的所有機構,對注冊地在省內外的機構、以及省內跨市服務的機構,分別明確了信用評價的實施主體,防止出現監管漏洞。機構不論規模大小、進入市場時間長短,評價指標一律公平對待,讓所有進入市場、合法合規經營的機構享有同等發展機會。
二是側重質量、關注需求
在評價指標的設置上,將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管的監測數據質量作為重點,弱化加分項的分值權重,引導機構注重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把參與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列入加分項,鼓勵機構積極參與,彌補系統內監測能力不足的現狀。
三是責任明晰、銜接有效
強化屬地監管,明確信用評價的實施主體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各市提交的結果進行審核,重點是社會監測機構是否存在嚴重失信及行政處罰情形。政策上充分銜接,對接省信用辦和省市場監管局,將最新出臺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列入評價指標,體現對市場主體的綜合評價。
五、試行時間
《辦法》于2024年1月1日起試行,2024年3月底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2023年度信用評價結果上報至省生態環境部門,省級審核后及時公布信用等級。我廳將進一步加強宣貫,讓組織者、參與者了解實施程序、實施內容、信息獲取渠道等,引導機構主動參與、自覺配合,確保《辦法》順利實施,達到預期效果。
生態環境監測處處長梁園園出席新聞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宣傳教育處處長李祥龍主持。
來源: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宣教處、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宣教中心
編輯:胡珂
初審:唐洪全 張鵬
審核:胡毅清 陳衛
原標題:省廳召開2023年11月例行新聞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