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正式印發《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各區財政部門每年按以下額度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資金:福田區不超過512萬元,羅湖區不超過389萬元,鹽田區不超過75萬元,南山區不超過490萬元,寶安區不超過970萬元,龍崗區不超過1073萬元,龍華區不超過581萬元,坪山區不超過149萬元,光明區不超過269萬元,大鵬新區不超過41萬元。
對通過認定的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按照5萬元/1000戶的標準進行資金激勵。不足1000戶的,每減少200戶,激勵資金減少1萬元,最低補助為1萬元;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200戶,激勵資金增加1萬元,最高補助為10萬元。減少或增加不超過200戶的,不予減少或增加激勵資金;住宅區戶數按照實際入住戶數計算。
原文如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根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社會文明發展,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機制,助力實現“雙碳”目標,推動單位及個人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根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相關管理活動。激勵對象包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一)單位:包括居民委員會,住宅區(住宅小區、城中村)、產業園區、學校、醫院、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公園景區、集貿市場、建設工程施工工地、餐飲場所、交通場站、酒店、大型商超、商務寫字樓等重點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二)個人:包括社區工作者、教師、志愿者、物業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全市每年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對象進行認定,給予激勵對象通報表揚,并對其中的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進行資金補助。當年度認定的激勵對象,次年度仍可參與認定。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負責開展全市激勵資金的總體績效評價工作。
社區、街道辦事處和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落實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對象的初審、復審及認定等相關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轄區激勵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機關事務、住房建設、教育、商務、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宣傳推動,鼓勵有關單位參與認定。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評估情況,確定各區的激勵對象比例,其中各區住宅區的激勵名額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內住宅區數量的15%。
第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將住宅區激勵資金納入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市財政部門安排一般轉移支付資金,由各區作為財力統籌使用,次年上半年采用“以獎代補”的方式,按照各區每年需支付住宅區激勵資金的50%,對各區予以限額經費補貼。
區財政部門次年上半年安排足額激勵資金,原則上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需在收到區財政部門下撥激勵資金后半年內發放完畢,區財政部門安排激勵資金不得超過補貼限額。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推進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評估中表現優秀。
第八條 住宅區等重點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成效顯著,符合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重點場所工作指引要求,生活垃圾分類參與率在90%以上,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表現優秀,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具有較強示范引領和推動作用。
第九條個人積極踐行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社區工作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愿督導,主動帶領社區單位和市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表現優秀。
(二)教師所在學校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學宣傳活動,教師在推動學校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表現突出。
(三)志愿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工作,全年志愿服務時間不少于200小時(以志愿者管理系統記錄或街道辦事處審核作為依據),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四)物業管理人員從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管理等相關工作不少于2年,積極推動物業管理服務對象落實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生活垃圾分類成效顯著且具有較強示范引領作用。
(五)其他相關人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管理、督導等工作不少于2年,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三章 認定及監督撤銷程序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對象申請認定程序如下:
(一)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或者媒體發布激勵公告。
(二)具備條件的住宅區等重點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個人應主動向所在社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三)具備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應主動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四)社區負責對申報激勵的住宅區等重點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和個人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對象上報所在街道辦事處。
(五)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社區上報的初審合格對象進行復審,對申報激勵的居民委員會進行初審,并將審核合格對象上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六)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復審合格的住宅區等重點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個人進行認定,將認定的激勵對象上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初審合格的居民委員會進行復審,將復審合格對象上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評估情況,對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復審合格的居民委員會進行認定。
(八)擬定激勵對象名單按照認定主體分別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經公示無異議的激勵對象名單,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在官方網站予以發布。
第十一條 激勵對象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的,或者激勵資金使用不當的,取消相關認定,且次年度不得參加認定;已發放激勵資金的,予以追回。
因違反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關于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處罰措施,或者因信用被懲戒的,當年度不得參加認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激勵對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或者發現激勵資金使用不當的,可以向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反映;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有關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應及時予以糾正,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三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各部門應通過各類媒體對激勵對象進行宣傳報道、通報表揚,營造全社會各行各業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十四條 對通過認定的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按照5萬元/1000戶的標準進行資金激勵。不足1000戶的,每減少200戶,激勵資金減少1萬元,最低補助為1萬元;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200戶,激勵資金增加1萬元,最高補助為10萬元。減少或增加不超過200戶的,不予減少或增加激勵資金;住宅區戶數按照實際入住戶數計算。
激勵資金僅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設施采購維護、宣傳培訓及勞務補貼等方面,且需在激勵資金發放的當年使用完。激勵資金使用方應通過住宅區公示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向住宅區居民公示激勵資金使用情況,并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區財政部門每年按以下額度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資金:福田區不超過512萬元,羅湖區不超過389萬元,鹽田區不超過75萬元,南山區不超過490萬元,寶安區不超過970萬元,龍崗區不超過1073萬元,龍華區不超過581萬元,坪山區不超過149萬元,光明區不超過269萬元,大鵬新區不超過41萬元。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實施細則;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實施細則,結合轄區實際進行細化,并于規定時間前將認定及審核的激勵對象名單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深汕特別合作區參照本辦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對象認定工作,深汕特別合作區的住宅區包括住宅小區、自然村。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