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9月29日,《眉山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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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眉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防治結合、區域協同和損害擔責原則,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盡責、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共同防治機制。
第四條【屬地責任】 眉山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建立網格化監管和日常巡查機制,加強隱患排查。發現存在大氣污染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開展調查。
第五條【職責體系】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考核問效】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
第七條【宣傳教育】 眉山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學校、新聞媒體等,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治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和素質,營造大氣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企業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眾參與】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節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大氣環境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對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通風廊道】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嚴格遵守國家、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有關規定,并根據地形地貌和氣象條件等因素,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布局,合理構建城市通風廊道系統,明確規劃管控要求。
禁止在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通風廊道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增加該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工業項目;通風廊道區域內已建成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限期開展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升級改造,限期內未升級改造或者升級改造不能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應當逐步組織外遷。
第十一條【雙碳戰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碳達峰、碳中和要求,制定低碳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開展低碳能源替代,推動能源結構低碳轉型。
第十二條【落后產能淘汰】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產業政策目錄,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提出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揚塵治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餐飲油煙治理】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行業協會開展餐飲服務業自律,大力推廣油煙污染防治技術。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服務項目的證照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項目油煙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十五條【其它污染物治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水生動物養殖業和種植業等農業生產導致惡臭氣體排放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惡臭排放的行政執法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預拌混凝土(砂漿)和瀝青攪拌站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經營場所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十六條【約談機制】 對超過市下達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市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約談該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
第十七條【差異化管控】 因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規劃、重污染天氣應急等對排污許可有更嚴格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相關排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
環保績效水平先進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自愿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進行生產經營,并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可以享受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委托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
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性執法監測。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將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建設、運行或者維護。
第十九條【信息共享及信用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并利用信息化技術平臺強化違法監督,依法將大氣環境違法信息納入信用管理。
第三章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綠色低碳運輸及出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和完善軌道交通、公共交通優先和慢行友好的城市低碳公共交通體系,推廣使用新能源車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和新能源車輛使用比例。鼓勵貨物運輸向鐵路運輸和新能源車輛運輸轉變,逐步淘汰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旅客運輸、郵政以及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業的在用老舊車輛。
新建各類商業、民用和公共建筑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同步配套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鼓勵各類既有商業、民用和公共建筑設施,逐步配套完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本市鼓勵綠色低碳出行。公民根據日常出行距離,合理選擇步行、騎行非機動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駕駛新能源汽車等綠色低碳出行方式。
第二十一條【物流管控】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建成區內優化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或者商品批發市場布局。原有的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發市場不符合環境治理要求的,應當依法組織逐步清理或者外遷。
第二十二條【達標排放、監督抽測及超標處理】 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使用的情況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可以通過現場檢查監測、遙感監測、攝像拍照等方式,對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機動車排放檢驗不合格、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限行管控】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采取限制高污染機動車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定和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防治
第二十四條【煤炭消費控制、燃煤鍋爐設施管控、高污染燃料管控及新建工業項目管控】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環境資源狀況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逐步削減煤炭消費總量,推廣水電、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和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鍋爐整治計劃,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新建、擴建燃煤鍋爐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在國家、省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入產業功能區。
第二十五條【排放總量管控及在線監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在線監測監管設備。
第二十六條【清潔清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第二十七條【石化管控】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發生泄漏的應當及時修復;在停機維修、檢修過程中,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八條【散裝流體物料運輸管控】 運輸礦石、礦渣、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水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一)出場前對車身及車輪進行清理,車輛經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上路行駛,并保持車容整潔;
(二)上路行駛應當對運載物料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和違規傾倒;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前款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通行,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九條【攪拌站管控】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擴建混凝土、砂漿、瀝青攪拌站。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砂石加工場所。已建成但不符合環境治理要求的,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限期予以關閉。
第三十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規劃、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規劃、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消納場地應當實行分區作業,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地揚塵防治】 建設工地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一)未開工或者停止施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二)建(構)筑物拆除應當采取濕法作業,并按要求對拆除現場進行打圍;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予以清運,不能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三)市政河道保護范圍、溝渠保護范圍、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結合項目建設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三十二條【餐飲選址、煙道設置及油煙排放】 建設餐飲服務項目,應當減少對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辦公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
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商業設施或者緊鄰居民住宅建筑的商業設施,確需設置餐飲服務功能的,應當設計建設符合相關規范和大氣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煙道、排污設施。在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開設餐飲服務項目的,應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
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煙道、煙管及排放口設置等應當符合餐飲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禁止通過下水管道、私挖地溝等非正常方式排放油煙。
第三十三條【惡臭氣體管控】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水生動物養殖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養殖水體采取凈化措施、對水生動物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垃圾收集轉運站、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填埋場站等可能產生惡臭氣體的設施或者場所,其管理單位和運營者,應當科學選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
第三十四條【農業污染管控】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減少農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焚燒管控】 禁止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氣防范和應對
第三十六條【季節性管控】 對大氣污染防治實行季節性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發布夏季臭氧防治管控方案和秋冬季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方案,確定管控時間、管控范圍、管控單位名單等。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電力監控、在線監測、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督管理。
除應急搶險、涉及民生等緊急施工項目外,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筑物拆除作業的管理,組織建設施工單位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第三十七條【重污染天氣預警及管控】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情況,確定預警等級,發布和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預警等級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應急響應結束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第三十八條【特殊管控及豁免管控】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暫停部分建設工序施工;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幼兒園、學校、養老院和福利院組織的戶外活動;
(七)停止露天體育比賽活動以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八)停止在房屋建設、房屋修繕、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作業和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管道以及欄桿噴涂作業中使用高濃度有機溶劑;
(九)停止在汽車維修噴涂作業中使用高濃度有機溶劑;
(十)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十一)國家、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綠色標桿工地和綠色示范企業管理規范,符合規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和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可以免予執行相關應急減排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執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
第六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九條【總體要求及制度協同】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市與成都市、德陽市、資陽市的區域協同,協調制定有利于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建立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開展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政策與制度時,應當加強成德眉資區域城市間的協同交流,實現成德眉資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同步和重點內容基本統一,確保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進行。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成德眉資區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落實國家和四川省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要求,共同執行會議決定,協調推進成都平原大氣污染防治相關重點工作。
第四十條【協同監測網絡】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成德眉資區域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完善大氣環境綜合觀測網,構建大氣監測多源大數據綜合診斷分析系統及技術方法體系。
第四十一條【聯合執法】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成德眉資區域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在秸稈焚燒等領域以及夏季臭氧防控、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堅重點時段,開展跨區域聯合巡查執法合作。
第四十二條【應急減排】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成德眉資區域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機制。在重污染天氣時段及國家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同步實施污染物減排措施。
第四十三條【信息資源共享】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成德眉資區域重大項目規劃環評、區域空氣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管、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重(特)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及大氣污染防治經驗做法等專項信息平臺,推動區域內信息共享,為區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提供支撐。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成德眉資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資源共享機制,推動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成果共享,加強科研合作與技術培訓,組織開展聯合調研和科研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轉致適用】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建筑垃圾違法】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堆放建筑垃圾未及時實施清運的,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六條【惡臭氣體排放違法】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垃圾收集轉運站、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填埋場站等可能產生惡臭氣體的設施或者場所的管理單位和運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四十七條【拒不執行應急措施違法】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不執行企業停產限產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拒不執行停用施工現場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治,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不執行停止在房屋建設、房屋修繕、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作業和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管道以及欄桿噴涂作業中使用高濃度有機溶劑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拒不執行停止在汽車維修噴涂作業中使用高濃度有機溶劑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九條【行政責任】 眉山市各級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