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山西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我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依據生態環境部《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國環規生態〔2022〕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編制了《山西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書面反饋至省生態環境廳自然生態保護處,并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31日。
聯系人: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自然生態保護處 李探平
電 話:0351-6371041
郵 箱:sxssthjtstc@163.com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濱河西路北段7號
郵 編:030024
附件:山西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docx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8月18日
山西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保障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制定本監督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的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生態保護紅線。
生態保護紅線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堅持生態優先、統籌兼顧、綠色發展、問題導向、分類監督、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嚴格的監督體系,實現一條紅線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第二章 監督主體及事項
第四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開展全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第五條生態環境部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項:
(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
(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四)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及其變化;
(五)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及其處理整改情況;
(六)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重點
第六條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破壞問題監督以可能產生生態破壞的六類人為活動為重點:
(一)礦產資源開發 (含采石、采砂);
(二)工廠、工業園區等工業開發建設;
(三)水電、風電等能源開發建設;
(四)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旅游開發建設;
(五)道路等交通開發建設;
(六)其他可能造成較大生態破壞的人為活動。
第四章 監督制度和方式
第七條各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加強與同級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的聯動會商,共同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結合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規則,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通過調閱資料、查閱臺賬、現場核查、組織專家論證等方式對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審核意見。
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涉及需要整改的問題時,原則上不得“以調代改”“以調代處”“以調代罰”。
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提供的紅線成果,及時更新生態保護紅線數據庫,確保監督與劃定范圍一致。
第九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按照《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執行。
第十條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指導和嚴格監督建設單位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章 監督監測和生態狀況評估
第十一條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有關生態質量監測標準規范和工作部署,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推動建設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生態質量監測網絡,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重點關注人為活動對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的影響,監測結果與國家和地方數據共享。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設本行政區生態質量監測網絡,綜合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和地面監測等科技手段,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人為活動加密監測和自查,及時主動發現和核實生態破壞問題。
第十二條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指標體系和生態狀況評估標準規范等,省生態環境廳定期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評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系統格局、質量、服務功能和保護成效。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全省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評估,指導各市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自評估工作,配合生態環境部開展保護成效五年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參照《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技術規范 保護成效評估(試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評估工作,年度重點評估生態保護紅線面積、用地性質、植被覆蓋、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變化情況。并將有關情況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監督年度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五條省生態環境廳推進建設省級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督數據庫,與國家生態保護紅線數據互聯互通。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實際需求,建立本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和監督數據庫,實現生態保護紅線數據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監督程序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進行監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推送的問題線索、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結果,結合媒體曝光、群眾舉報和日常監督發現的生態破壞問題線索等,提取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圖斑和線索,形成疑似生態破壞問題清單,推送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實地核實,形成生態破壞問題清單,并于1個月內將核實結果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三)省生態環境廳將核實研判后的生態破壞問題報告省人民政府,移送市級人民政府,同時按職責分工移交有關省直主管部門,并進行記錄。
(四)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將生態破壞問題清單及時報請市政府明確責任單位和驗收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措施等,監督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查處整改工作。
(五)省生態環境廳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的處理、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更新生態破壞問題清單。
(六)省生態環境廳對生態破壞嚴重、整改行動緩慢、弄虛作假、責任不落實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對生態環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圖斑和線索,省生態環境廳按照第十六條程序進行辦理,并按時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實地核實結果。
第十八條對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生態破壞的執法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相關規定開展。
第十九條生態保護紅線內突出生態破壞問題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
第二十條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生態保護修復成效評估技術指南等標準規范,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成效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七章 公眾參與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定期向社會公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生態狀況評估等生態環境監督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依規參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的良好氛圍。
第八章 監督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省生態環境廳將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納入生態環境領域相關考核,推動將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獎懲任免、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創建以及有關地區開展生態補償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存在的突出生態破壞問題和生態保護修復形式主義問題,且列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山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細則》等規定處理。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省、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或者移送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第二十六條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中發現有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將問題線索等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相關機關或者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