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北省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將《湖北省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對照實施。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湖北省公安廳
湖北省司法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湖北省水利廳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商務廳
湖北省審計廳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林業局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2023年1月19日
湖北省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構建責權明晰、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推動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扛牢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
(一)各地各部門要把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同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緊密結合起來,同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部署緊密結合起來,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系統觀念,切實履職盡責,堅決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堅決扛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
二、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體系
(二)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快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堅持問題導向、明責盡責、權責一致、誰審批誰負責、依法依規、獎懲并重的工作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完善體制機制、嚴格監督考核,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在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中敢擔當、能負責、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認真落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定期研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聽取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分管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的匯報。出現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及時組織研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現場督查督辦,推動工作落實。
(四)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對分管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領導責任。組織分管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劃計劃、政策制度、標準規范等,并加強督促檢查。
三、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三管三必須”責任要求
(五)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要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總體要求,全面落實《省環委會關于印發<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的通知》(鄂環委〔2020〕4號)明確的職責。
(六)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要求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清單。根據部門“三定”規定、《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和上級主管部門公開的具體事項清單,結合我省實際,明確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事項,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按照職責權限建立完善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問題公眾舉報受理和處理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七)各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根據本級黨委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梳理確定生態環境保護各具體事項的牽頭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對于清單外且尚未明確牽頭部門的具體事項,由各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協調本級有關職能部門研究明確牽頭部門和責任部門。各地各部門在新制定出臺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文件時,應當根據需要明確承擔具體事項的相關責任部門特別是牽頭部門。
(八)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的牽頭部門應當發揮牽頭抓總、協調督辦作用,推動落實相關工作目標、措施和要求。對工作推進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和提醒,必要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
(九)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的牽頭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探索設立相關行業或領域專業委員會,明確成員部門,經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批準后成立。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統籌協調落實本行業、本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各項重點工作,推進有關職能部門分工協作、共同發力。選擇部分市縣開展專業委員會試點工作,成熟后在全省逐步推開。
(十)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分解落實到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確保事情有人管、責任有人擔、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組織實施、同步監督檢查。重大情況按程序及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請示報告。
四、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專題報告制度
(十一)各市州黨委、政府每年1月底前應當向省委、省政府專題報告上年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發改、經信、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能源、林業等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每年1月底前應當向省委、省政府專題報告上年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履行情況及牽頭負責的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落實情況。專題報告事項依法依規在本地、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專題報告同時抄報上級主管部門,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十二)地方有關職能部門每年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報告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履行情況,并抄報上級主管部門,抄送同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情況依法依規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聯防聯控
(十三)加強流域綜合治理。要按照長江干流、漢江、清江3個一級流域和16個二級流域片區的“底圖單元”,實施流域分區綜合治理,加強長江、漢江、清江流域的上下游統籌、左右岸協同、干支流互動,切實守住生態環境安全底線。
(十四)加強區域聯建聯防聯治。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要分別推動武漢都市圈、襄陽都市圈、宜荊荊都市圈跨界區域流域協同治理、大氣聯防聯控、生態空間共建、環境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推進區域形成“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污染防治措施”聯動體系。加強“襄荊荊宜”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區域聯防聯控,建立健全統一調度、共同應對的跨區域大氣聯防聯治機制。
(十五)推進生態環境共建共治共享。推動生態示范創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融入共同締造活動,推動資源、工作、力量下沉基層,充分激發群眾參與意愿和行動自覺,解決房前屋后生態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
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保障
(十六)深入推進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在鄂企業和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針對跨流域、區域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督察。推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與省委巡視、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貫通協同,將督察發現問題整改納入巡視、審計重點范圍。
(十七)以強有力的監督推進工作落實。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及不作為亂作為、不擔當不碰硬等失職失責行為的監督。審計部門強化對各級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方面的審計工作。
(十八)完善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和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機關聯動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配合,做好公益訴訟檢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銜接配合,建立公益訴訟檢察與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履職,確保破壞生態環境涉嫌違法犯罪案件及時移送、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強化法律監督,加強對涉生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職能作用。
(十九)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新發展理念、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列入主體班重要教學內容,提升干部履職能力,引導廣大干部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建立完善容錯機制及表彰獎勵制度,鼓勵干部擔當作為。堅持和落實向基層和一線傾斜政策,保障基層和一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合理待遇。
七、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作用
(二十)各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要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研究部署、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等職能。各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應健全制度體系,強化工作機制,協調推動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落實,牽頭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統籌,會同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做法及存在的問題開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見建議,重大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