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初,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回復并發布了公眾關于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頻次問題的咨詢。情況如下:
公眾提問
我公司是**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由于屬地主管部門有自行監測方案評審要求,我公司委托修編了自行監測方案并于2022年6月通過了專家評審,評審完成后立即按照方案要求組織采樣監測,由于疫情原因,7月份鉆探與檢測單位才進場采樣。10月份又委托檢測單位對廠區內一類單元地下水環境進行第二次采樣監測。是否滿足《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 1209-2021)中表2自行監測最低頻次的要求?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回答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根據您的咨詢,經會商研究,答復如下:
《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 1209-2021)要求,表層土壤及深層土壤的最低監測頻次分別為每年一次和三年一次,一類單元地下水和二類單元地下水的最低監測頻次分別為半年一次和每年一次,初次監測應包括所有監測對象。
生態環境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企業應將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結果、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和污染源監測年度報告。
經溝通,貴司因方案修編及疫情防控等原因未能于上半年完成初次監測,于7月及時開展相關補測,并于10月開展第二次一類單元地下水采樣監測。貴司需在信息公開時及時說明未能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待補測結束后進行信息公開時進行備注說明。
當前,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貴公司應高度重視,在嚴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及時通知監測機構按時完成自行監測,完整、準確、及時的公開監測信息。如未能開展自行監測,需如實公開說明情況。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的工作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您可以電話聯系我們:025-58527572。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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