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按照立法程序,河北生態環境廳開始就《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按照立法程序,現將《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意見和建議請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聯系人,或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郵箱。本次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30日。
感謝參與和支持。
聯 系 人: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李瑞
聯系電話:0311—87803900
地 址:石家莊市橋西區裕華西路106號
郵 箱:hbsgtc@163.com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條例依據】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污染擔責原則】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沒有明確的責任人或者責任人不復存在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固體廢物污染污染的治理責任。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地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六條【政府部門職責】
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和海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生態環境督察】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開展生態環境督察。對未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政策不到位的,依法進行監督。
第八條【鼓勵“三化”】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清潔生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加強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作,提高固體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程度。
第九條【宣傳獎勵】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防治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第十一條【標準制定】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制定符合本省實際的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
第十二條【信息平臺】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全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各市應當建立相應的市級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主體責任】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固體廢物。
第十五條【禁止區域】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十六條【備案審批】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利用的,應當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現場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有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查封、扣押】
有下列情形之一,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查封、扣押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經決定查封、扣押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有權決定查封、扣押的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出具查封、扣押清單。
第十九條【信用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不良記錄制度,并將不良記錄向社會公布。
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有異議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履行相關義務的,應當將其從不良記錄名單中刪除。
第二十條【信息公開】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參與、舉報、獎勵】
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并書面告知舉報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三條【地方政府職責】
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生態環境部門職責】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五條【省工信部門職責】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組織落實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推動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產生固廢單位責任】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八條【委托責任】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排污許可】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場所監管】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者搬遷的,應當自終止或者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原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應當及時進行環境修復,并將監測、評估結果以及修復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一條【礦山監管】
礦山企業應當從源頭加強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綜合治理,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制定環境安全風險應對措施,落實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主體責任,并對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采取視頻監控措施。
第四章 其他固體廢物
第三十二條【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
生活垃圾應當在分類后到指定地點投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合理設置,并定期檢查維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置的組織、宣傳、指導等日常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可依據《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的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廚余垃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廚余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工作,制定收集、存放、并委托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單位運至指定場所集中處置制度。
廚余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配備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對廚余垃圾進行統一管理,并建立相關臺賬,詳細記錄廚余垃圾的產生量和處置等情況。臺賬的保存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
第三十四條 【建筑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劃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或者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設施。
第三十五條 【農業廢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采取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等措施,積極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加強對農用薄膜、廢棄農藥和化肥、農藥的包裝物等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便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未達到規模養殖的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引導和支持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采用沼氣和有機復合肥生產等技術區域化處理畜禽糞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秸稈還田和以秸稈為原料的沼氣、燃料乙醇、發電、飼料、食用菌等產業發展,支持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六條【廢棄電器電子】
電子電器產品生產者或者其委托的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處置。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處理。
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拆解、利用、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基本數據的保存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
第三十七條【廢橡膠輪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促進廢橡膠、廢輪胎等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遺棄或者焚燒廢橡膠、廢輪胎等固體廢物。
第三十八條【商品包裝】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三十九條【實驗室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各級各類實驗室及科研機構產生的實驗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有實驗室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固體廢物分類、登記等管理制度,并按規定對實驗室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實驗動物尸體及其他實驗室固體廢物進行管理。
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分類暫存,不得直接傾倒。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應當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分類存放,不得擅自棄置、填埋;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五章 危險廢物
第四十條【規劃建設】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和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本省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本地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四十一條 【管理臺賬】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申報管理】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應當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廢棄時,所有者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申報。未申報的,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 【許可制度】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證。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區域防范】
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學校、醫院、機關、集中居住區等保持環境安全防護距離。
第四十五條【豁免管理】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制定并動態調整全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方案,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源化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四十六條【自行利用】
鼓勵石油、化工、金屬冶煉行業等工業企業建設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其設施設備、技術工藝及污染防治應當達到國家和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要求。
第四十七條【聯單制度】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單位不得接收無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危險廢物的處置應當根據現有處置設施和處置能力就近集中處置。
第四十八條【轉移條件】
嚴格控制省外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
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之前,利用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危險廢物種類和成分的分析報告,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
申請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要求,并制定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污染環境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九條【貯存規定】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填埋臺賬標識】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備案部門永久保存。對填埋危險廢物的場所,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永久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一條【醫廢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貯存、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建立完善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重大疫情防控】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預案,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統籌應急處置設施資源,建立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應急處置保障體系。
第五十三條【應急預案】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按要求開展環境應急演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條【用地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安排必要資金。
第五十五條【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與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建立全省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十六條【投資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的投資和運營,鼓勵和支持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措施的推廣應用,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十七條【聯防聯控】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與周邊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建立跨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跨區域合作事項,推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可以與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協商解決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跨區域合作的具體事宜。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市)參照區域協作有關規定,建立跨區域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
第五十八條【環境責任保險】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高對環境污染事故的賠付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行政部門責任】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予查處的;
(三)對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的;
(六)擅自指定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經營者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條【填埋標識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填埋危險廢物的場所設置永久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實驗室責任】
直接傾倒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擅自棄置或者填埋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無聯單責任】
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接收無轉移聯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暫停相關經營資質,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環責險責任】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投保或者續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拒不投保或者續保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執法銜接】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