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透露,自2020年1月起,上海法院系統優化環資管轄體制、明確管轄環資案件法院的功能定位,全面推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
下一步,上海法院將繼續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在新領域探索環境公益訴訟。
近年來,江蘇省法院將巡回審判作為傳播生態司法理念的大課堂,逐步建立了“9+1”機制,在環境資源司法管轄改革、審判模式專業化、修復性司法判決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并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方面,嚴厲懲治非法排放污染長江行為,另一方面,嚴厲懲治嚴重破壞長江生態環境及漁業資源行為。
環境資源審判的“青海模式” ,探索專業化的環資審判模式、成立生態法庭、組建專門的審判隊伍,優化了集中管轄法院的劃定方式。
省高院連續制定出臺了《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規則(試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細則(試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的實施意見(試行)》三大保護機制。
當然,在全國環境資源審判的探索過程中,這也只是冰山一角。
根據
《中國環境資源審判 (2019年)》(白皮書)》,2019年全國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一審案件39957件,審結36733件。共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79件,審結58件。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1353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513個。
在政策支撐上,《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2014年就出臺了。要求積極推進環境資源司法理論和制度研究,促進完善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全面賠償規定,探索建立環境修復、懲罰性賠償等制度。
要求,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大力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有序推進環境資源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司法工作機制,以及加大環境資源司法公開和宣傳力度,大力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建設。
2019年6月,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及其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銜接等規則。
統籌考慮,探索創新,推動生態環境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區域統籌、綜合治理,正需要通過專業化的環境資源審判落實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不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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