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開啟了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快捷鍵”。2019年,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五周年。
五年來,司法機關始終將中國特色的環境司法作為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中的重要一環,服務和保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大局,以專業化審判為目標、以政策形成為驅動、以司法實務研究為基礎,探索中國特色綠色審判道路、綠色司法理念,走出了一條結合中國司法制度實際的“從地方實驗到全國推行、從私益訴訟到三訴并行、從審判獨行到多元解紛”的“綠色司法”之路,一方面,持續推動環境司法專門化工作向縱深發展,環境司法的“個性”日益鮮明。另一方面,不斷促進環境資源審判與普通民行刑審判相互融合、和諧共生,普通案件審判中的“綠色”元素更加豐富。
從2007年清鎮環保法庭設立到2014年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從2015年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試點檢察公益訴訟到2017年全面實施檢察公益訴訟制度,中國走出了一條從下到上、從點到面的環境司法專門化路徑。
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政策方式開辟中國的綠色司法道路,結合中國訴訟制度和司法體制改革創造了“二審或三審合一”“審執合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審判模式、環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司法適度介入等綠色職權主義審判機制,以更好適應環境司法的需要,體現出參與式訴訟的特點。
與此同時,積極總結推廣地方法院、檢察院創造的公益訴訟專項資金、環境保護禁止令、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檢察建議書等體現環境司法特點的工作方式,逐步形成遵循自然規律、堅持保護優先、促進綠色發展等“綠色”司法理念。
環境司法已形成傳統環境侵權訴訟和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并行、專門化與專業化交織的“3+2”訴訟模式。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單獨或聯合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就社會組織、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以及省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規定專門審判程序和裁判規則。
同時,針對部分環境資源案件仍然由傳統審判庭和檢察業務廳主管的情況,制定司法解釋為傳統審判部門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提供法律適用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發布典型案例為在傳統案件中貫徹“綠色司法”理念提供指引。保證環境司法既滿足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新類型案件的審判專門化需求,也兼顧相關案件在傳統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架構內實現“綠色化”調整。
環境司法機關積極探索與行政機關、環保專業機構、社會公益組織以合作方式解決環境資源糾紛,建立環境刑事案件與行政處罰的訴罰銜接、環境民事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調銜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訴商銜接機制。運用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訴訟替代機制解決環境資源糾紛。
在環境資源案件專門審判中邀請專業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專家證人等方式參與,在判決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案件中邀請專業人員審核生態修復方案或監督執行生態修復方案等。建立了既體現已有糾紛解決體系規律,又彰顯環境糾紛解決特點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貫徹“公眾參與”原則。
中國環境司法的發展軌跡,由課題組在《環境司法專門化:現狀調查與制度重構》《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5-2017)》《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7-2018)》中進行了充分記錄。2019年,我們繼續跟蹤觀察,以回顧五年成長過程的方式研判中國環境司法發展趨勢,為謀劃更加美好的未來奠定基礎。
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基本建成
根據環境審判機構、環境審判機制、環境審判程序、環境審判理論和環境審判團隊“五位一體”專門化發展目標,經過五年持續建設,到2019年,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呈現穩定、健康的成熟態勢。
(一)環境司法理念不斷完善
五年來,環境司法專門化持續深入、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司法的生態轉向清晰可見。
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等文件,強調環境資源審判在救濟環境權益、制約公共權力、終結矛盾糾紛和公共政策形成中的作用,明確在環境資源審判中遵循環境正義、恢復性司法、生態預防等“綠色”司法理念。
2014年6月23日,高人民法院于環境資源審判庭建立伊始即出臺《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明確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戰略地位與指導思想,闡明環境資源審判基本工作內涵。
2015年11月召開第一次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會議,明確提出樹立保護優先、維護環境權益、堅守法律底線、預防與懲治并重、公眾參與理念,謀劃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審判機構、審判機制、審判程序、審判理論以及審判團隊“五位一體”發展格局。
2016年1月在云南舉辦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工作推進會,要求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引,把握保護與發展的關系,注重多元價值整合。
2017年5月,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暨學術委員會例會提出,要圍繞“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布局,提升中國環境司法保護的話語權;11月,在全國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與實踐基地第二屆聯席會暨貴陽環境司法專門化十周年論壇上,強調要樹立和踐行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的生態文明觀,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觀,山水林田湖草一體保護的系統保護觀,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的生態倫理觀,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生態保護觀和維護程序正義、兼顧實體正義的環境正義觀。
2016年以來,高度重視推進重點區域的環境司法協作,2016年,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指導下,京津冀法院、檢察院專門召開聯席會議,簽署協作協議,進一步加強京津冀地區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執法司法協作,目前,各項協作計劃推進順利。
2018年,高人民法院召開長江經濟帶11+1省市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推進會,簽署《長江經濟帶11+1省市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積極推動構建長江經濟帶區域環境資源司法協同互動機制;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檢察論壇,發布《關于長江經濟帶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案件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為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
2019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召開黃河流域環境資源司法保護調研座談會,均強調關注黃河流域特征、適應治理重點,協同維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
經過不斷發展,環境司法過程中的環境權益基準定位與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原則更加清晰;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懲治與修復相結合、個案處理與區域流域整體治理相協調的價值導向更加堅定;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與普通審判中的環境保護專業化并行路徑更加明確。
(二)環境司法專門機構穩中有新、鏈條加長
2019年,全國法院系統環境資源審判機構設置從高速增長趨向平穩,更加著力于專業化團隊勤練“內功”。高人民檢察院完成內設機構改革,專門成立第八檢察廳,為更好開展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奠定組織基礎。
1.專門審判機構有調整、有亮點
截至2019年12月,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人民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1353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513個,合議庭749個,人民法庭(巡回法庭)91個。北京、河北、江蘇、福建、江西、上海、遼寧、山西、山東、湖北、陜西、河南、廣東、廣西、海南、貴州、湖南、重慶、云南、四川、浙江、吉林、青海、甘肅、新疆、內蒙古等26個高級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環境資源審判庭;江蘇、福建、貴州、海南、重慶等地基本建立了覆蓋全省的三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組織體系。
與2018年相比,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數量增速放緩(如圖1-1),增速為6.45%,其中審判庭數量增長31.20%,合議庭數量出現負增長,為7.30%,巡回法庭數量增長26.38%。
據了解,環境資源審判機構的調整與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密切相關。一些地方法院根據司法改革的整體要求,有的將過渡性審判合議庭與其它機構整合為環境資源審判庭,有的撤并了部分內設機構。
(全文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