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各相關發電企業:
為深入推進價格“放管服”改革,簡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務效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現將我省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我省已制定標桿上網電價政策的發電項目(含燃煤發電、水電、風電、光伏發電、農林生物質發電、沼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我委不再發文核準、批復具體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標桿上網電價前已核準、批復的非標桿上網電價發電項目,仍執行原有電價標準。
二、新建(含增容)發電項目具備商業運行條件后,對應容量的非市場交易電量由省電力公司直接執行相應的標桿上網電價,調試期間電價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市場交易電量的上網電價由市場形成。省電力公司應按月通過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新增發電機上網電價執行情況。
三、燃煤機組環保電價(脫硫、脫硝、除塵電價)、超低排放電價從環保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執行。燃煤機組應急調峰儲備
電源在應急保障期間所發電量執行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四、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含競價項目、光伏扶貧項目等)上網電價分攤、補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垃圾焚燒發電電價補貼由省電力公司按季度進行結算,各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按相關政策規定向省電力公司提交上一個季度電價補貼結算資料,省電力公司在收到相關資料后15日內完成垃圾發電上網電量折算及電費清算等工作。
五、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我省電價政策調整相應調整。發電企業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時需要提供的上網電價審批文件即為發電項目對應執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我省電價政策文件。
六、省電力公司應按照“簡化手續、方便結算”的原則,抓緊制定并公布實施細則,明確相關程序及申請發電項目電費結算所需的材料清單,加強組織保障,按規定時限結算電費,并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企業監督。每年2月15日前,省電力公司要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執行情況。發電企業與省電力公司對上網電價出現意見分歧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政策解釋、協調解決爭議。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在執行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省物價局、省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項目電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鄂價環資〔2017〕165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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