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我國現行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目的就是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與“零廢棄”的概念,也稱“零垃圾”,其中的環保價值理念不謀而合。隨著經濟、環境資源狀況日漸變化,此法律到了該修訂的時候。相關專家普遍認為,從“零廢棄”等現代環保理念價值觀出發,此法的名稱包括部分內容本身,都需要重新反思和商榷。
專家:《循環經濟促進法》如何修訂仍待商榷
“零廢棄”的概念,也稱“零垃圾”,早20世紀90年代發源于澳大利亞,此后為世界多個國家接受,得到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大力提倡。“零廢棄”(Zero waste)理念強調在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作為其他產業的原料加以利用,實現生活垃圾再利用的大化,目標是消除廢棄物及有毒物質排放,實現資源的再利用和再循環。我國現行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目的就是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這與“零廢棄”這一現代環保價值理念不謀而合。
循環經濟,這一概念早在20世紀60年代由美國經濟學家波爾丁提出,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引入這一理論,并于2009年1月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嘗試用法制的形式發展循環經濟,起到了積極成效。不過,中國當今的經濟、環境資源狀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法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當下合理利用資源的要求。因此,全國人大啟動了該法的修訂程序。
2017年3月1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中心聯合主辦、上海政法學院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協辦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修訂專家研討會舉行,來自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上海社會科學院、上海政法學院、上海改革與發展研究院等高校和智庫的法學、經濟學學者以及一些實務工作者出席了會議,并就相關主題展開了一場跨學科對話。與會專家普遍認為,從“零廢棄”等現代環保理念價值觀出發,《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名稱包括部分內容本身,都需要重新反思和商榷。
中國人民大學學院副院長、法學院石佳友教授認為,要注重立法的科學性,關鍵的立法概念術語一定要科學準確。現行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三大內容: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它們性質各異,所要解決的問題和思路非常不同,立法的邏輯差別很大;硬性捏合在一起,損害了整部法律的邏輯統一性。另外,所謂“減量化”、“資源化”的提法也不嚴謹,“化”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和遠景目標;而立法必須確定具體和可實現的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否則就淪為純粹的政策宣示式的政府“白皮書”;同時要注重立法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現行立法過于原則和粗放,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具體的、可以衡量和檢驗的目標與效果,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
另外,立法有些“失焦”,對政府主管部門約束過于軟性,法律責任都是針對作為微觀個體的企業;還有些條文沒有考慮到與其他條文的銜接。中國經濟發展迅速,如今已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這樣的背景下,立法一定要有前瞻性和足夠的預見性;如果寫得太細,可能約束未來的發展。法國在新的消費法中對于經營者設定的義務,就有廢品回收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這些都值得研究和借鑒。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龐軍副教授認為,循環經濟本質上是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加強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減少廢物產生量的經濟發展模式,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經濟實現轉型和升級的重要途徑。然而,由于當前存在資源價格不能反映其全部社會成本,以及企業在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負外部性沒有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得到體現這兩大問題,使得我國向循環經濟的轉型之路存在很多障礙,市場機制不能充分發揮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修訂應該著重解決資源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和資源利用過程中產生的負外部性不能內部化這兩大問題,為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提供法制基礎和保障,終實現傳統經濟模式向循環經濟模式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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