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環保部(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環境保護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環保部近日發布《現行有效的國家環保部門規章目錄》和《現行有效的國家環保部門規范性文件目錄》。對此,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清理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開展的。
據這名負責人介紹,環保部文件清理工作從2016年1月開始。7月13日,環保部公布《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決定對10件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此后繼續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摸清家底’。”這名負責人表示,環保部對2008年3月環保部成立以來、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先后發布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內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等環境保護領域。
對于未列入目錄的文件是否繼續有效?這名負責人說,《現行有效的國家環保部門規范性文件目錄》中的400件文件均為經清理后確認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未列入目錄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廢止、自行失效的情況外,還存在其本身不屬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規范性文件范圍等情況。
該負責人稱,如對未列入目錄的個別文件的效力發生爭議,環保部將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環保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釋。
原標題:環保部對規范性文件“大掃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