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上海滬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術文章>>青蒿素:為何一錯再錯
2011年9月,中國女藥學家屠呦呦因創制新型抗瘧藥——青蒿素和雙氫青蒿素的貢獻,獲得被譽為諾貝爾獎“風向標"的拉斯克獎。可以說是中國生物醫學界離諾貝爾獎zui近的一次。但是,這個成功的技術背后,卻是一錯再錯的故事。分析這個案例,是為了以史為鑒,在以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訓,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喪失原始申請權
青蒿素的研發接近成果期的時候,我國的研究人員在國內外發表了一系列文章。1977年在《科學通報》以“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的名義,發表了青蒿素的化學結構;1978年5月,又以“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和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義,發表了青蒿素結晶立體構型的論文;1979年,第二篇青蒿素化學結構的論文以北京中藥所和上海有機化學研究所科研人員署名發表于《化學學報》。此后數年內,中國的相關人員陸續在各種學術刊物上發表公布了青蒿素的相關技術文獻。
授權的基本前提是“新的",即在申請前,沒有在其他途徑公開過。因此,在發表了那么多文章后,我國科學家發現的抗瘧藥物青蒿素也因此失去了權保護的機會。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在1985年才建立起來的。在那個沒有保護概念,也根本不熟悉知識產權規則的年代里,研發人員不可能想得這么全面。
當時曾經誤傳別的國家也在研究類似技術,一旦熟悉知識產權規則的人研究出來了這些成果,并將其申請成,中國的研究將一錢不值。所以將技術公開,使其變為公知公用技術,反而變成了“不幸中的大幸"。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研發項目不僅僅是研發人員埋頭苦干的事情。知識產權人員一定要在前期就積極主動介入,讓研發過程和創造過程有機結合。
論文的發表也要注意知識產權問題,應該有系統的規劃安排。
有時候將技術公開,也不失為一種策略。
與諾華的合作喪失技術優勢
無*偶,1994年,軍事醫學科學院與跨國制藥*瑞士諾華公司簽署開發許可協議,后者負責復方蒿甲醚在上的研究和開發,前者則收取一定的使用費。
這一協議,幫助復方蒿甲醚在世界多個國家獲得,但與此同時,也宣告軍事醫學科學院放棄了復方蒿甲醚市場的銷售權,諾華坐享其成。
諾華經過多年的經營,通過購買研發等等一系列方式,在復方青蒿素領域已經形成了自己*的壁壘。中國企業發展海外市場,反而處處受制于諾華。
隨著時代的進步,這次我們是持有的一方,有所進步。然而申請和產品認證要大量的資金和管理事務經驗,當時我國藥業跟的比較少,適應游戲規則方面甚至不如印度,企業運作的能力也不夠。于是才會采取了和諾華合作的方式。
短期效果其實很好,我們快速進入了市場。但是長期來看,由于沒有處理好合作過程中的問題。但諾華卻有完整的戰略思路,圍繞衍生技術和技術申請自有,再通過合作中的一些契機從我方手中購得了某些關鍵。逐步從一個的被許可者,變成了一個壁壘的持有者。造成了現在中國青蒿素市場處處受制于諾華的局面。
從這次事件可以看出,長期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約定是非常重要的。很多知識產權糾紛都是由于技術合作導致的。知識產權屬于長期利益的范疇,而很多企業在合作時,對于保護長期利益的警覺性不足,其實關注知識產權條款,就是在關注長期利益。
不是靜止的,技術會衍生、可改進,這些變化都會衍生新的。也不是一個個體的概念,多個組合起來,發揮的效力是單件不能比擬的。不能以靜止的孤立的觀點來看。
華立與健橋糾紛,丟了市場
華立藥業和重慶健橋醫藥開發有限公司圍繞青蒿素復方制劑品牌“科泰復"打起了長達近4年國內權官司,其間甚至提出了1元索賠。這種拉鋸戰的結果是導致兩敗俱傷,印度的制藥企業反而漁翁得利。多年積累下來的、來之不易的技術優勢卻沒能形成市場優勢,白白失去了市場。
青蒿素的藥品市場,尤其是市場,至關重要。然而,無論是WHO還是各種采購基金,對于知識產權都非常重視,如果得知該產品在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爭議,勢必會影響到其在市場的前途。中國的兩家企業,就是沒有搞清楚規則,也沒有明確的、全局的戰略眼光,所有注意力都只在眼前的對手身上。結果抓了芝麻,丟了西瓜。
由此可見,維權訴訟僅僅是戰略中的一個環節,要實現的意義也許不僅僅是庭上的勝負和一點點賠償。蘋果、三星的美國訴訟,雖然在外人看來熱鬧非凡,但其實訴訟地點、訴訟、訴訟結果這些諸多因素的選擇都有其深遠考慮。
重視,是指要對規則融會貫通,選擇*的解決方案,屬于相對長效和全局化的利益保障,zui終是要為持有者的長期利益服務的。
其實,青蒿素遭遇的一系列問題,歷史因素占了很大的比重。我們作的很多決定,在當時的環境下也是別無選擇,談不上錯誤,只能說是有些遺憾。但現在中國環境已經經歷了30多年的錘煉,我們應該有能力在類似的事情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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