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生態文明建設 環境損害終身追責辦法試運行
曾幾何時,黨政領導干部在地方任職時,在“拍腦門”決定各種項目工程,造成嚴重的生態后果的事情也有發生。而作出這些決策的人很可能因為調離、提拔或者退休,不再對其作出的決策負責,留下難以收拾的“爛攤子”給地方。
為此,《辦法》提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應該說,中辦和國辦印發的對生態環境損害追責的《辦法》,進一步體現了黨中央和國務院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留住“綠水青山”等方面的魄力與決心。
《辦法》的出臺,讓“終身追責”成為帶有鐵齒銅牙的生態保護“利器”。接下來的關鍵,是讓這副“牙齒”發揮應有效力。
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一環,終身追責除了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還應繼續科學優化官員的政績考評體系,加大生態保護、資源消耗、環境損耗等指標的權重,以此倒逼地方官員政績觀和發展觀的改變。
需要強調的是,終身追責要與社會監督緊密結合。對于媒體曝光、公民舉報的生態破壞現象,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查、核實、追責,提率——行動越早,生態破壞越小。追責應該公開透明,執法要強硬有力,避免文件“只下發,不監管;只喊話,不落實”的怪象。如業內人士所說,不論現任還是前任,不論升遷還是退休,只要為官時破壞了生態環境,就絕不姑息手軟,堅決一追到底。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這句話在環保領域當然也適用。但需要提醒的是,權力越大,追究也會越難,執法的阻力也會越大。地方黨政“一把手”均納入環保追責的范疇,理論上當然是好事,但現實中能否清晰地界定他們的責任,能否對損害環境的別官員問責到位,則考驗著相關部門的執行力。
(參考資料:每日經濟新聞、中國青年報、光明日報、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