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出爐 立法神速亮點十足
處罰力度加大
根據條例,安徽省對大氣污染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涉嫌環境違法的企事業單位,普遍采取停業、停產整治、關閉、拆除等相對嚴厲的治本措施。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企事業單位,將按日連續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若被發現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等問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記過、記大過或降級;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主要責任人應該引咎辭職。
根據《條例》,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條例》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大氣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已建的應該搬遷、改造。設區的市主城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禁止在幼兒園、學校、山林燃放鞭炮,對于違反規定的,主管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等。
新法亮點十足
一、末端治理向源頭控制延伸。條例從調整產業政策、產業布局等方面強化了大氣污染的源頭防控。要求實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準入目錄制度、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減替代制度,通過減量置換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在置換的排放量未削減完成前,不得投入試生產。條例還要求依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合理確定本省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
二、實行多污染源全過程監管。對于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將大氣通道、建筑物高度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新建大氣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已建的應當搬遷、改造。針對安徽省實際,條例還要求城市建成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淘汰每小時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城鎮建成區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
三、嚴厲整治提高違法成本。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條例普遍采用停業、停產整治、關閉、拆除等相對嚴厲的治本措施。對于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企事業單位,條例規定“按日處罰”,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將追究治安和刑事責任。
四、參與長三角協作立法。條例指出,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與長三角區域以及其他相鄰省建立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溝通協調機制,探索建立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禁止秸稈露天焚燒等區域聯動執法機制,建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共享機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立法速度快 一年形成草案
回顧《條例》的立法過程,其形成速度之快,此前少有。
2014年3月,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多個執法檢查組,奔赴全省各地就大氣污染問題和解決辦法等開展深入調研。
2014年4月1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立法的重點項目,制定過程將全面提速。力爭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完成這部法規的立項、起草、審議工作。
2014年12月15日,《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此稿增加了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和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等內容,并相應增設了法律責任。
2014年12月20日,《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建議。
2015年1月26日至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審議并表決通過了《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