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進行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
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等手段,對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范圍、程度等進行合理鑒定、測算,出具鑒定意見和評估報告,為環境管理、環境司法等提供服務的活動。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加重,環境保護工作面臨新的壓力和挑戰。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追究污染者的環境責任,是落實污染者負擔原則和應對環境挑戰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
開展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對環境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化評估,將污染修復與生態恢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科學、合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與行政罰款數額,有助于真實體現企業生產的環境成本,強化企業環境責任,增強企業的環境風險意識,轉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方式。
同時,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使環境行政處罰與污染者造成的實際環境損害、獲取的收益掛鉤,更有助于推動環境行政管理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有助于推動環境責任保險、綠色信貸、生態補償等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的創新,有助于加快環境風險防范、環境應急處置等環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我國環境損害評估現狀
當前,我國的環境損害相關立法和實踐還主要關注環境私益的評估與賠償,正處于逐漸往環境公益損害的主張和求償過渡的初期階段。環境管理在環境損害評估與賠償方面已經遠遠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
據介紹,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損害行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都做出了原則規定,但由于缺乏具體可操作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規范和管理機制,環境污染案件在審理時仍存在許多技術難題需要解決。總體上來看,我國構建環境損害評估制度體系在法律法規、技術導則和工作機制方面都面臨不足,還沒有針對生態環境污染責任的系統立法。
環保部表示,將研究制定環境污染損害范圍認定與損害鑒定評估、污染修復與生態恢復、后評估與監測等方面的技術規范與標準,逐步形成覆蓋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態破壞等多個領域的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方法。爭取利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建立一套完整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與環境風險評估技術體系。
污染評估結論應向社會公開
開展環境損害評估,是歐美發達國家在認識到僅僅依靠罰款或者其他懲罰性措施,無法確保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受損資源環境的足額賠償和完全恢復后,提出的創新性環境管理強化手段。雖然其在實踐的過程中依然面臨一些問題,但無疑對于受損方人身健康和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及資源環境恢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隨著全社會對資源環境稀缺性和環境價值認同的不斷深入,世界各國從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中逐漸形成并健全了環境損害評估制度,在科學研究層面對環境法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科學、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的發展提出新的挑戰,在應用層面不斷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方法、工作機制、程序導則的形成和完善。
從發達國家的環境損害評估立法進程看,經歷了從依靠傳統法律往環境損害立法轉變,立法理念從初的被動的環境污染損失賠償向環境污染預防和受損生態環境恢復轉變,并且在發展的過程中環境責任逐漸嚴格、評估范圍逐漸擴大、評估技術逐漸合理、制度體系逐漸健全。
環保部8月8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要求污染損害評估應當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同時,評估結論應向社會公開。
規定指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以下簡稱污染損害評估),是指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的活動。規定要求,污染損害評估應當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復雜的,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同時,評估結論應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