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標
到 2025 年底,全省基本建成與收集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試點項目數量和布局更加合理,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轉運更加及時、收集貯存更加規范,環境風險更加可控。
試點范圍
(一)試點地區
全省各市(州)同步推進,重點在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較多布局試點項目。
(二)試點單位
1.試點數量。全省試點項目總數在前期確定的 58 個的基礎上原則不再新增。已分配給市(州)但沒有啟動建設的試點項目,由生態環境廳收回指標后統籌安排并實施動態調整。
2.收集規模及類別。新建試點項目應合理確定危險廢物收集規模及類別。生態環境廳在綜合考慮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產處需求、試點單位管理水平和實際經營負荷等情況的前提下,對試點規模實施差異化核準。禁止收集、貯存以下危險廢物:
(1)廢鉛蓄電池;
(2)具有爆炸性、劇毒性、反應性的危險廢物(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除外);
(3)具有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的醫療廢物;
(4)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險廢物;
(5)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
(6)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必須單獨收集的,從其規定。
3.鼓勵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自行或者引入專業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鼓勵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主要指焚燒、填埋、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建設或者參與建設試點項目。
試點時間
(三)試點工作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試點單位申請及審核
試點單位應根據本方案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編制具體實施方案,開展選址論證,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項目建成后,按程序向生態環境廳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生態環境廳收到申報材料后,組織專家開展技術審查及核查,并進行公示。公示后符合條件的,生態環境廳按程序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試點單位在優先保障本轄區內中小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收集的基礎上,原則上可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收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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