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了《自治區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規劃》與《自治區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按照未來五年經濟社會發展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需求情況,2023年-2027年,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安排立法項目98件,其中地方性法規項目46件,政府規章項目52件。環保在線梳理發現,其中有21件與生態環境保護關系密切。
圍繞生態環境治理,深入推進生態優先戰略,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自治區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條例》等10件地方性法規;制定、修訂《自治區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輻射污染防治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制定、修訂自治區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輻射污染防治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共21件。
文件明確了相關立法項目的起草(提請)單位,其中,《自治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自治區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起草(提請)單位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的起草(提請)單位為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生態環境紅線管理條例》《自治區空間規劃條例》的起草(提請)單位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的起草(提請)單位為自治區林草局。各相關部門完成制修訂工作后,將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的政府規章項目有《自治區輻射污染防治辦法》《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自治區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自治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
《自治區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則明確,在生態環境領域,2023年,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取得新進步,將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自治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列入今年計劃調研論證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共16件,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的包括《自治區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自治區空間規劃條例》等。
自治區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規劃
為大力實施依法治區戰略,推進法治寧夏建設,切實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寧政發〔2021〕1號)要求、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工作部署和目標任務,編制本規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緊扣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確定的目標任務,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快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不斷提高立法質量,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聚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主動適應自治區改革發展需求,以高質量立法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順利實現。
——堅持民生為先、呼應民需。加強民生領域立法,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期待,不斷健全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必備的法規規章制度。
——堅持法治統一、統籌兼顧。嚴格執行地方立法權限,及時清理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規規章制度,確保地方立法不越權、不抵觸、不逾矩。
——堅持地方特色、突出實效。聚焦地方立法的短板弱項,積極推進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立法,切實提高地方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
二、主要目標
按照未來五年經濟社會發展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需求情況,2023年—2027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安排立法項目98件,其中地方性法規項目46件,政府規章項目52件。
——圍繞經濟高質量發展,著力打造“六新六特六優”產業優勢,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自治區大數據發展條例》《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奶產業發展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修訂《自治區科學技術保密細則》《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4件政府規章。
——圍繞全面促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鄉村全面振興樣板區,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修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2件地方性法規;制定、修訂自治區農田建設管理辦法、實施《農田水利條例》辦法、統一《征地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
——圍繞生態環境治理,深入推進生態優先戰略,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自治區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條例》等10件地方性法規;制定、修訂《自治區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輻射污染防治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
——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民生福祉,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法律援助條例》《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制定、修訂《自治區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獻血管理辦法》《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6件政府規章。
——圍繞統籌發展和安全,著力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條例》等12件地方性法規;制定、修訂《自治區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檔案工作規定》等11件政府規章。
——圍繞依法治區戰略,加快推進法治寧夏、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自治區行政復議條例》《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制定、修訂《自治區行政裁決程序規定》《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行政程序規定》等9件政府規章。
——圍繞促進民族團結,加快建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范區,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修訂《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2件地方性法規。
——及時廢止與上位法不一致、與改革發展要求不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三、立法要求
(一)堅持科學立法,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實踐是法律的基礎。要結合自治區的自然地理、人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做好核心制度設計,善于從“小切口”著手,抓住解決問題的“牛鼻子”。要加強提高立法工作科學化的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原則,統籌立改廢釋,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要充分發揮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確定立法選題、組織法案起草、審議把關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切實增強政府立法與人大立法的協同性。要建立健全立法風險防范機制,完善立法論證評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評估力度,認真論證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將風險評估貫穿立法全過程,著力防范各種重大風險隱患。要深入分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立法需求,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
(二)堅持民主立法,切實保障和體現人民意志。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要把全過程人民民主貫徹到立項、起草、審議、論證、評估和宣傳等立法工作各領域全過程,使立法過程成為實現和體現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民主的典范。要全面實施立法項目向社會公開征集制度和立法草案網上征求意見工作,聚焦實踐問題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細化精準化水平。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重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要加強與政協的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廣泛凝聚立法共識。要豐富立法形式,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積極運用新技術、新媒體拓寬公眾參與立法渠道,完善民意調查等機制。要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作用,暢通民意表達渠道,保障立法直接反映和體現民情、民意、民智、民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宣傳,把普法融入立法過程,及時宣傳解讀新出臺的法規規章,講好新時代立法工作的成就和故事,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法規規章制度的認同感。
(三)堅持依法立法,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立法。全面發揮憲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作用,準確把握地方立法功能定位和權限范圍,精準理解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和條文含義,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開展立法工作,保障憲法和法律正確有效實施。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立法,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堅決防止立法“放水”。起草、審查法規規章草案時,同一或相近領域有關法規規章應相互銜接,避免出現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不協調、不適應問題。要充分發揮立法監督作用,切實加強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嚴格落實“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要求,不斷提升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質效。要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年度報告、考核制度,依托國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加快信息化建設,實現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規范化。
四、實施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堅持黨領導立法的最高政治原則。黨的領導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最根本保證。要始終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立法規劃執行過程中得到深入貫徹和有效執行。要全面準確貫徹落實立法規劃精神和要求,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重要工作要及時依程序向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確保立法工作在黨的領導下有序推進。要更好發揮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對立法工作的統籌作用,協調不同主張和利益關系,凝聚立法工作合力。
(二)落實起草責任,高質高效完成立法規劃任務。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長遠、急需先立”的工作要求,起草部門(單位)要積極開展調研論證,做好立法項目培育,確保成熟的立法項目及時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要緊緊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意見。要堅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自治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增強全局觀念,草案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單位)充分協商和溝通、書面征求意見;要主動與自治區人大法工委和各相關專門委員會溝通,充分聽取其意見。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的草案,要做到結構合理、條理清晰、邏輯嚴密、內容明確、用語規范、通俗簡潔,并同時報送征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存在不同意見的情況和起草說明。
(三)加強督促協調,切實抓好立法規劃落實落地。自治區司法廳要及時跟蹤了解立法規劃的執行情況,加強對各相關部門(單位)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對于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時間要求緊迫、各方關注度高的立法項目,要加強與起草部門(單位)的溝通,提前介入、加快推動,確保程序不減、標準不降、無縫銜接、按時完成。要嚴格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切實把好立法項目草案審查關,對不符合立法工作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審稿,按照規定將送審稿退回起草部門(單位)重新研究。在審查過程中,有關部門(單位)對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針政策、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加大協調力度,提高協調層級,妥善處理分歧,避免久拖不決。要將立法規劃執行情況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效能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并增加賦分權重,確保自治區人民政府2023年—2027年立法規劃各項任務高質高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