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監管的通知
滬環土〔2023〕39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為加強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環境監管,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頭管控,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點單位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一)重點單位應采取相應措施嚴格控制大氣和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系統按年度報告排放情況。
(二)重點單位應按照《上海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指南》(滬環土〔2021〕]101號),定期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和日常巡查,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建立排查整改臺賬。
(三)重點單位應按照《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地下水
環境監測井建設管理的通知》(滬環監測〔2022〕132號)規范監測井建設和維護,并按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 1209-2001)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本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和自動監控質量管理的通知》(滬環監測〔2022〕5號)要求定期開展自行監測并報送監測結果,做好監測數據分析,查找監測超標或數據異常原因,采取風險管控措施。
(四)重點單位應按照《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化委關于加強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滬環保防〔2019〕41號)要求,加強拆除設施設備或建筑物構筑物過程的土壤污染防治,拆除前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拆除后編制《企業拆除活動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報告》。
(五)重點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調查,編制調查報告。曾納入重點單位名錄的企業要在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按規定向所在地環境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六)重點單位應通過“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一網通辦事項,報備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情況、重點設施設備清單、設施設備拆除備案表及總結報告、隱患排查工作報告和臺賬、自行監測報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等。
(七)重點單位應根據《關于印發〈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回頭看”工作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23〕8號)開展隱患排查“回頭看”,并將“回頭看”工作結果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反饋。開展隱患排查“回頭看”工作的重點單位,可視為按照要求開展了一次隱患排查。
二、各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加強幫扶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督促指導轄區內重點單位落實各項工作制度。針對隱患排查、監測等發現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跡象,督促指導企業及時排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二)加強“回頭看”工作指導幫扶和質量控制。在2022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分析問題、總結經驗,按要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培訓答疑和質量控制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結果按“一企一檔”報送至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綜合監管平臺。
(三)加強試點項目跟蹤和推進。根據國家“土壤污染源頭管控項目”和“在產企業邊生產邊管控項目”試點工作安排,相關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要加強實施過程監督管理,建立項目調度評估工作機制,按要求報送工作進展。
(四)加強重點單位周邊土壤監測。各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要結合重點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詳查數據,完善重點單位周邊土壤監測方案,定期開展重點單位周邊土壤監測工作,加強超標數據分析溯源,督促相關企業整改。
(五)加強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綜合監管平臺管理應用。定期調度跟蹤各重點單位制度落實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執法監管。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