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而環境行政處罰,在《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將其定義為: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
可以發現,環境行政處罰是明確企業有環境違規行為后而做出的行政制裁措施,坐實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蕪湖生態”一直關注垃圾焚燒行業的環境表現,通過分析行政處罰情況,了解垃圾焚燒行業環境風險薄弱點,供企業運營中加強管理,進行規避。
2022年9月,項目團隊利用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簡稱“IPE”)研發的“蔚藍地圖”,統計當中收錄的垃圾焚燒企業監管記錄,結合“信用中國”及各市、區、縣政府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統計發現,2021年作出環境行政處罰34份,涉及12個省市的19座垃圾焚燒廠,其中罰款類行政處罰28份,總計罰款金額486.9925萬元,責改類行政處罰6份(存在針對同一項違法事由同時進行罰款和責改)。
項目團隊通過對比2020年與2021年的環境行政處罰信息,發現垃圾焚燒行業環境表現趨好;大氣環境管理應給予更多重視;多次違法應考慮加大處罰力度。
垃圾焚燒廠環境表現趨好
據統計,截止2020年底,全國在運行垃圾焚燒廠495座,2021年底總數達到692座,垃圾焚燒廠數量成為歷史新高。而垃圾焚燒廠數量的增加,并沒有帶來行政處罰數量的增加。相反,在行政處罰方面,無論是被處罰的垃圾焚燒廠數量還是行政處罰文書數量,2021年與2020年相比,均有所降低,一定程度上,證明垃圾焚燒行業的環境表現正在逐步提升。
2020年與2021年行政處罰各維度數據對比

2020年12月30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在北京舉辦《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專項整治效果評估報告》發布會,報告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勇于創新,將臨時性的專項整治行動措施常態化、制度化,建立了一整套符合行業特點的污染防治執法監管體系。可見,相關研究也驗證了垃圾焚燒行業的環境表現正在逐步提升。
聚焦2021年行政處罰情況,按照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排序,發現處罰金額在30萬以上的有6份,處罰金額在10萬以上的有15份。有6座垃圾焚燒廠在2021年不止收到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大氣環境管理應給予更多重視
2021年的34份行政處罰中(涉及35個環境問題),項目團隊對處罰類型進行“分類”,分為大氣相關、水相關、固廢相關及運營管理問題。經分類統計發現35個環境問題中,17個與大氣相關,占全部問題數量的49%。其中包括6個煙氣數據超標,5個惡臭排放超標或逸散、3個揚塵問題與3個無組織排放問題。可見大氣方面的環境違規仍是垃圾焚燒廠最易出現的環境問題。
另外,項目團隊發現,在35個環境問題中,有6個是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其中4個更是煙氣二噁英的數據超標。2020年59份行政處罰中涉及63個環境問題,6個關于煙氣污染物超標排放,其中3個是煙氣二噁英數據超標。可見,煙氣二噁英仍然是各方需要關注的重點。
綜合來看,不管是政府監管還是企業自身運營,大氣方面的環境管理應該被給予更多的重視。對政府監管來說,項目團隊觀察發現,2021年僅約20%的垃圾焚燒廠能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的要求被公開監督性監測數據(公開一定程度代表執行情況)。對企業自身運營來說,要著重加強大氣環境管理,不僅要管好煙氣排放,還需要加強廠區惡臭監管等等。
多次違法應考慮加大處罰力度
項目團隊分析2020年及2021年全部的93份行政處罰發現,垃圾焚燒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涉及范圍極廣,但是生態環境部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形式僅包括罰款和責令整改兩類,包括78份罰款類行政處罰及15份責改類行政處罰。針對個別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并沒有作出更加嚴格的行政處罰。
項目團隊認為,一年間受到多次行政處罰的企業,應當被處以更為嚴格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背后都是有明確違法事實,但如果企業在收到多個行政處罰后,被處以更為嚴格的行政處罰,如停產整改。項目團隊認為,停產后的企業整改,會比僅對處罰問題整改,整改的更加徹底,效果也更好,相信后續的行政處罰數量也會有所降低。
最后,項目團隊作為第三方社會組織,觀察分析行政處罰情況,促進垃圾焚燒行業環境監管。另一方面,也給垃圾焚燒企業以警醒。通過行政處罰分析,讓焚燒企業看到行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自查自糾,規避環境風險本身及其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注:原文有刪改)
原標題:2021年垃圾焚燒行業行政處罰情況觀察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