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治理,隨著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的出臺,開始駛入“黃金賽道”。
環境污染治理早確立的原則是“誰污染、誰治理”,雖然排污治理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但在企業自身缺乏足夠的治理能力的情況,治理成本的增加和員工水平和素質有限的壓力,導致一些企業的偷排漏排現象屢見不鮮。
由此探索出了第三方治理模式,通過雙方簽訂合同,排污企業將污染的預處理和集中處理交由第三方治理,使其所產生的廢水廢氣等達標排放,以達到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運營的治污效果。
針對這一模式,我國決定將從2019年1月1日-2021年底,對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鼓勵采取金融、信貸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此外,還通過專項資金補貼、水電等資源要素價格優惠等方式進行引導。
即便如此,直到現在,市場中做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企業仍然少之又少。有專業人士指出,第三方治理始終難上軌道,一部分原因是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責任歸屬不清。
據了解,我國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運用在環境公用設施建設運營和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兩大重點領域,模式分別為“政企合作”和“企企合作”,目前行業發展還不成熟,仍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而一些排污單位為避免或減輕責任追究紛紛轉向委托第三方進行環境污染治理,實際上,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排污單位是造成環境污染的直接責任人,其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就應由其自身承擔。
但如果是由于環境污染治理第三方過錯導致排污單位承擔環境行政處罰責任,或者第三方企業在環境污染治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則會依照相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此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明確了,就解決了第三方治理中的一個大問題,為推動形成第三方治理市場營造了良好的氛圍。隨著第三方治理的越來越成熟,行業的價格體系、環境監管和服務體系等也會越來越完善,尤其是在農村環境污染治理上,存在著較大的發展潛力,更多專業化的第三方企業將介入。
不管怎么說,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大勢所趨,這是提高污染治理效率,推動環保產業快速發展的一種手段。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工業污染治理設施的社會化運營比例仍相對較低,如果第三方治理企業要成為一個合格的“環保管家”,僅提供項目污染治理服務還遠遠不夠。
業內人士表示,接下來,第三方治理將會迎來新一輪發展契機,這其中,兼具技術內核與綜合管理素質的環保企業將更有掘金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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