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為全面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水利部日前對《水功能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據介紹,修訂后的辦法將國務院批復的全國重要江河水功能區劃的要求寫入,對兩級不同類別的水功能區的管理逐一明確要求。
明確分級管理權限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下月起實施
來自媒體的報道消息稱,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的批復》《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水利部對《水功能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條 為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下統稱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功能區,是指為滿足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需求,根據水資源的自然條件和開發利用現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生態系統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依其主導功能劃定范圍并執行相應保護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條 對水功能區實行保護和監督管理,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和分級分類要求,統籌水量、水質、水生態,嚴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
第四條 國家實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和水功能區開發強度限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對其水量水質產生重大影響的開發行為,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和污染物排放總量,保障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水生態安全,維護水域功能和生態服務功能。
第五條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功能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流域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并對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包括省界緩沖區)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區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權限監督管理。
第六條 水功能區的劃定應當協調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體功能區、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等相關規劃的關系,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區劃有關標準。
水功能區分為一級區和二級區。一級水功能區宏觀上解決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問題,主要協調地區間用水關系,長遠考慮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包括保護區、保留區、緩沖區和開發利用區。二級水功能區對一級水功能區中的開發利用區進行劃分,主要協調用水部門之間的關系,包括飲用水源區、工業用水區、農業用水區、漁業用水區、景觀娛樂用水區、過渡區和排污控制區。
第七條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在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工作中嚴格執行。
第八條 保護區是對源頭水保護、飲用水保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瀕危物種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的水域。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等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和從事與保護無關的涉水活動。
第九條 保留區是為未來開發利用水資源預留和保護的水域。保留區應當控制經濟社會活動對水的影響,嚴格限制可能對其水量、水質、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活動。
第十條 緩沖區是為協調省際間、矛盾突出地區間的用水關系、銜接內河功能區與海洋功能區、保護區與開發利用區水質目標劃定的水域。緩沖區應當嚴格管理各類涉水活動,防止對相鄰水功能區造成不利影響。在省界緩沖區內從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區保護的各類涉水活動,應當事先向流域管理機構通報。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區是為滿足工農業生產、城鎮生活、漁業、景觀娛樂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劃定的水域。開發利用區應當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同時具有多種使用功能的開發利用區,應當按照其高水質目標要求的功能實行管理。
第十二條 飲用水源區是為城鄉提供生活飲用水劃定或預留的水域。已經提供城鄉生活飲用水的飲用水源區,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優先保證飲用水水量水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含新建、改建和擴大,下同)排污口。
為城鄉預留生活飲用水的飲用水源區,應當加強水質保護,嚴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