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232-2020《臭氧消毒器衛生要求》為強制性標準, 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的標準代替GB 28232-2011《臭氧發生器安全與衛生標準》,增加了與臭氧質量有關的原材料要求,將“原材料要求”從技術要求中分離出來,并獨立成章。根據產生臭氧的方式分類分別列出基本工作條件、性能要求、副產物、泄露量和殘留量等技術要求,并根據消毒對象分別列出消毒效果要求。
對于介質阻擋放電式臭氧發生器,要求臭氧發生單元介質和電極材料應使用耐臭氧材料,保證在放電條件下和臭氧環境中可長期穩定工作。
對于介質阻擋放電式臭氧發生器,給出供氣源的要求:
紫外線照射式臭氧發生器
電解式臭氧發生器
空氣消毒
臭氧消毒器用于空氣消毒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消毒空氣時殺滅微生物指標
水消毒
臭氧消毒器用于水消毒時,應符合以下標準:
醫療器械和用品消毒
臭氧消毒器用于醫療器械和用品消毒時,應符合以下標準:
物體表面消毒
臭氧消毒器用于物體消毒時,應符合以下標準:
空氣消毒臭氧濃度5 mg/m3~30 mg/m3 ,相對濕度≥70%,作用是將為30~120min。
對于物體表面消毒,臭氧濃度應≥60 mg/m3 ,相對濕度≥70%,作用時間60 min~ 120 min。
用臭氧水對物體表面消毒時,水中臭氧濃度應≥10 mg/L,作用時間≥60 min。
該文件給出臭氧濃度的測定方法。宜對臭氧濃度進行在線監測,將氣體或水中臭氧濃度控制在工藝設計要求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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