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式和板式臭氧發生裝置設計時的區別
1 臭氧發生系統包括臭氧發生裝置和臭氧發生間內的氧氣調壓裝置、循環冷卻水裝置系統、氮氣補充裝置系統、檢測儀表、配電及控制系統等。
2 臭氧發生裝置的一般規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2.1 臭氧發生裝置應包括臭氧發生罐體、供電及控制設備。
2.2 臭氧發生裝置的產量應滿足臭氧投加量的要求。臭氧發生裝置的產量宜按以下公式計算:
m=Q*q/1000
式中:
m—臭氧產量(kg/h)
Q—設計水量(m3/h)
q—臭氧投加量(mg/L)
【條文說明】臭氧設備在選型的過程中,設備制造商已經考慮了一部分的設計余量。臭氧發生器在軟備用的工況下,臭氧產量一般能達到原設計能力的1.1~1.3倍。考慮到臭氧發生器前期投資較大,在確定臭氧發生器設計產量時,無需對臭氧投加量重復考慮安全系數。
2.3 臭氧發生裝置可不設置硬備用設備,宜設置一定的軟備用能力。軟備用工況下,產氣臭氧濃度宜≥8%。
2.4 臭氧發生裝置的能力應在一定范圍內可調節,一般為10%~99%。
2.5 20kg/h 以下的臭氧發生裝置宜采用一體撬裝的結構,供電單元與發生裝置罐體集中布置。
3 采用管式臭氧發生裝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3.1 管式臭氧發生裝置可選用立式或臥式。10 kg/h 以上臭氧產量的臭氧發生裝置宜選用臥式。
3.2 放電管材質宜采用陶瓷、硼硅玻璃材質。
3.3 放電管數量宜留有2%~5% 的設計余量,抵消不可預見放電管污染等帶來的效率降低。
3.4 放電管應有必要的保險隔離措施,可以保證放電管在擊穿工況下,臭氧發生裝置仍能正常運行。
3.5 臭氧發生裝置本體與臭氧接觸的部分,應采用316L 不銹鋼材料等耐臭氧腐蝕的材料制造。
3.6 臭氧發生裝置罐體設計運行壓力為0.19~0.28 Mpa(g),屬于II 類壓力容器,制造標準應參照II 類壓力容器制造規范。
3.7 臭氧發生裝置采用水冷形式進行冷卻,宜采用雙循環間接閉式冷卻系統。
內循環冷卻水一般優先考慮采用純凈水或去離子水,當無法滿足上述水質要求時,應符合表3 的要求:
表3 內循環冷卻水水質要求
3.8 外循環冷卻水可采用廠區自用水、再生水、濾池出水等,如外循環冷卻水采用污水回用水,應考慮設置過濾器等措施,防止對換熱器的污染。外循環冷卻水水質應符合表3-4 的要求:
表4 外循環冷卻水水質要求
4 采用板式臭氧發生裝置時,宜符合下列規定:
4.1 板式臭氧發器宜采用結構緊湊體積小的放電室和電源一體化的模塊化設計。
4.2 介電體材料宜采用介電常數高的電子級陶瓷片,高低壓電極應能抗臭氧氧化。
4.3 設計余量宜留5%,每50kg 臭氧產量宜備用一個臭氧發生單元模塊。
4.4 單個放電室應設置高壓保險隔離措施,可隔離故障的臭氧放電室。
4.5 臭氧發生器冷卻水條件參照管式臭氧發生器要求。
5 臭氧發生間,宜符合下列規定:
5.1 臭氧發生裝置必須設置在室內。臭氧發生間應盡可能設置在離臭氧接觸池較近的位置。當水處理工藝中同時設置有多個不同位置的臭氧接觸池時,其設置位置宜靠近用氣量較大的臭氧接觸池。
5.2 臭氧發生間,宜布置在水廠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宜與其他建筑的通風口保持一定的距離,并應遠離辦公區和居住區、公共建筑、集會和人員密集場所。
5.3 臭氧發生裝置宜設置在單獨的隔間內,避免因臭氧泄漏造成人員健康傷害和設備腐蝕。
5.4 大型臭氧發生裝置,可以考慮供電單元與發生裝置罐體就近布置,也可以考慮分開,將供電單元和發生裝置罐體分別區域或房間布置。
5.5 臭氧發生間應考慮有足夠的維護空間。臭氧發生裝置之間的主要通道不宜小于1.2 m。并考慮設備進出的檢修通道及空間。
5.6 臭氧發生裝置配套設備(空壓機、冷卻水泵、換熱器等)宜放置在獨立的設備間內。
5.7 臭氧發生間及配套設備區域,應設置排除積水的設施。
5.8 臭氧發生間不宜設計管溝。如確有必要設計時,管溝穿墻處必須做密封封堵并在管溝中考慮設置排風管。
5.9 架空管道不宜過低,不得阻礙人員通行。同時,架空的管道、通風風道、電纜橋架等宜考慮綜合的吊架或支架,保證布置美觀。
5.10 在光照強烈的地區,臭氧發生間的采光設計,宜考慮減少陽光的直射的設計或措施。
5.11 室內環境溫度宜按《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 的要求,控制在30℃以內,或按設備廠家提供的溫度進行設計。當通風無法保證溫度時,房間應設空調設備。通風或空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 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