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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臺秤計量檢定砝碼的替代
按照建議和我國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當具有標準砝碼的數量是被檢電子臺秤zui大秤量的50%時,只需要進行一次砝碼替代就可以檢至電子臺秤的zui大秤量。當被檢電子秤重復性不大于0.3e時,允許具有35%zui大秤量的標準砝碼就可以進行檢定,新的R76建議將該“35%zui大秤量”改為“zui大秤量的1/3”,這一改變沒有質的變化,此時需要進行二次砝碼的替代才能檢至電子秤的zui大秤量。當被檢電子臺秤的重復性不大于0.2e時,允許只具有20%zui大秤量的標準砝碼就可以進行檢定,就需要進行四次砝碼的替代才能檢至電子秤的zui大秤量。電子臺秤的重復性應當是在50%zui大秤量才能進行的。有人說,既然能在50%zui大秤量處進行重復性,就不需要在35%zui大秤量和20%zui大秤量處進行砝碼替代了。要注意此處的重復性是使用恒定載荷進行的,不是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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