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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中誠制藥機械廠
丸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供制丸劑用的藥粉,應通過六號篩或五號篩。
二、蜜丸所用蜂蜜須經煉制后使用。按煉蜜程度分為嫩蜜、中蜜或老蜜。制備蜜丸時可根據品種、氣候等具體情況選用。除另有規定外,用搓丸法制備大、小蜜丸時,煉蜜應趁熱加入藥粉中,混合均勻;處方中有樹脂類、膠類及含揮發性成分的藥物時,煉蜜應在60℃左右加入;用泛丸法制備水蜜丸時,煉蜜應加開水稀釋后使用。
三、濃縮丸所用清膏或浸膏應按制法規定,采用煎煮、滲漉等方法,取煎液、漉液濃縮制成。
四、除另有規定外,水蜜丸、水丸或濃縮水蜜丸、濃縮水丸應在80℃以下進行干燥;含較多揮發性成分或多量淀粉成分的丸劑(包括糊丸)應在60℃以下進行干燥;不宜加溫干燥的應用其他適宜的方法進行干燥。
五、凡需包衣和打光的丸劑,應用各該品種制法項下規定的包衣材料進行包衣和打光。
六、外觀應圓整均勻、色澤一致,大蜜丸和小蜜丸應細膩滋潤、軟硬適中。
七、一般應密封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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