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項目的環境準入。在環評中補充替代方案,用于比較各備選方案的環境影響。健全項目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從體制機制設計上提高審批機構的獨立性,建立“可追溯”的環評問責機制,加強對評審過程的監管。完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監管機制,加強項目實施以后的跟蹤監管,保障環境保護措施有效落實,及時啟動跟蹤評價和后續評價。增強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執行效力,提高違法成本,堅決依法追究建設項目“未評先批”、“未批先建”的責任。
明確規定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完善公眾參與的法律保障機制,增強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效性。完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法律法規,擴展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增加參與主體的代表性,實現參與方式的多元化。明確政府和環保部門對公眾意見的反饋方式和機制,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回應作出具體的規定,確保公眾意見不被形式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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