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氣治理過程中,地方政府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與地方政府直接相關的內容至少有兩個方面:一是,京津冀、長三角區域的地方政府間要形成協作機制,由區域內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二是,*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國家層面還將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與以往環境治理地方各自為戰不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特別強調區域間的協同作戰。據東莞環保相關人士介紹我國的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可是污染物的擴散并不理會行政區劃邊界的概念,所以近年來在學界頻繁被提及的觀點是,空氣污染的治理必須走區域聯防聯控的模式,光靠某一地區的努力,難以實現環境質量的改善。
有消息稱,京津冀地區聯防聯治的方案已經提交到環保部,將在該部門的支持下形成zui終方案和實施細則。這份聯防聯治方案被認為可能會包括:未來各省市間應該如何共享信息,如何聯合執法,如何進行環評會商等內容。據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發布之后,環保部將與各省區市簽訂目標責任狀,PM2.5等細顆粒物將被列為對地方進行考核的約束性指標。zui先啟動的有可能是京津冀地區各省市與環保部的簽約。
業界認為,《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一個重大突破是,將對治理目標完不成的地區實施動真格的問責。計劃中有專門的嚴格問責的措施: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計劃中還明確,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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