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陽某畜牧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不予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沈陽某畜牧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處于生產狀態,
生物質鍋爐正在運行,
布袋除塵器正常使用。執法人員委托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單位鍋爐廢氣、氧化塘沼液、豬舍廠界廢氣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
供暖鍋爐有組織排放的廢氣中顆粒物折算濃度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排放限值,超標0.09倍。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單位初次違法,超標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屬于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且超標倍數較小為0.09倍,在責令整改后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符合《沈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的規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
本案例充分展示了包容審慎的柔性執法理念在生態環境執法領域的積極作用。通過深化嚴格執法與柔性管理的雙向融合,深入落實《沈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嚴格遵循適用條件,依法免予行政處罰。同時,執法人員還向排污單位普及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提高環保意識,實現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贏。
案例二:沈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案(不予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6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沈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已取得環評批復,生產鍋爐配套安裝了治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配套安裝了除臭設施,但未進行自主驗收。經調查核實,該單位在承建方施工完畢后,污水處理效果仍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便主動進行升級改造,重新建設污水處理站,且該單位為間歇式生產,實際生產時間約70天,生產廢水及清洗廢水未外排,儲存于污水暫存池內,與三方公司簽訂了廢水轉運協議。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單位已停止生產,承諾經驗收合格后恢復生產,且該單位實際投產時間較短,廢水未外排,未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主動對污水處理站進行正向改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
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堅持依法監管、過罰相當的原則,認真核實企業“未驗先投”的實際情況,認定其符合輕微違法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時考慮到企業主動對污水處理站進行正向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故依法對其不予處罰。進一步激發了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積極性,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案例三:沈陽市渾南區某建材加工經營場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4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輿情線索對沈陽市渾南區某建材加工經營場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處于停產狀態,廠區內露天堆放5座物料堆,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對物料堆進行現場測量。經調查核實,該單位露天堆放的物料為高爐渣,體積約2200m³,屬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部分與黃膠沙進行混合。該單位本打算利用高爐渣進行修路及院內施工,但因冬季無法施工,便堆放在廠區內裸土地面,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按照《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2023版)》《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二十三)》的規定,綜合各裁量要素,對該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工業固體廢物是環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造成污染,還經常以水、大氣和土壤為媒介造成環境污染。本案中,該企業環保意識薄弱,忽視了工業固體廢物隨意堆放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受到了行政處罰。因此,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存放工業固體廢物應嚴格落實“三防”措施。
案例四:沈陽某鐵路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23日,在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Ⅲ級)期間,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專項行動要求對沈陽某鐵路車輛配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處于生產狀態,熱處理生產車間正在生產,車間上方有4個排風扇正在運行,部分門窗處于敞開狀態,生產廢氣直接排放至外環境。經進一步調查,還發現該單位活性炭裝置中未放置活性炭。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按照《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1)》的規定,綜合各裁量要素,對該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在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Ⅲ級)期間,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大對涉氣環境違法行為的執法檢查頻次,對于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從嚴處理,保障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有效落實。同時,督促企業完成整改,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該單位已按照環保要求安裝新的廢氣治理設施,提高廢氣治理效率,并建立責任制度形成長效機制,確保環境污染問題整改到位不反彈。
案例五:某污水處理(沈陽)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10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部門交辦線索對某污水處理(沈陽)有限公司負責運維的某街道污水處理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因資金短缺導致污水處理站兩套污水處理設備中除磷劑添加嚴重不足。另發現,該單位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未與三方公司簽訂污泥處置合同,導致該污水處理站污泥老化、活性不足,總氮處理效果不好,造成總氮超標排放。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按照《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四十九)》的規定,綜合各裁量要素,擬對該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污水處理廠原本是提高水環境質量的治污單位,是典型的環保企業,但該污水處理廠不僅沒能治污,反而因排放超標廢水成為了“污染源”,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污水處理廠應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時刻關注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定期檢查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確保污水穩定達標排放。
案例六:沈陽某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涉嫌在線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6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部門交辦線索對沈陽某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運維的一處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在線監測站房內有四臺處于運行狀態的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分別為COD、氨氮、總磷、總氮設備。執法人員發現該單位氨氮及總磷在線設備連接采樣探頭端的采樣管未與廢水進水管相連接,而是分別插入2個礦泉水瓶中,干擾正常采樣過程。執法人員委托檢測公司對該單位出水口水質開展檢測并調閱取樣時段自動監控設施數值。經比對,該時段自動監控設施顯示氨氮數值與手工檢測結果顯示的數值相差近10倍。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第七項的規定,該單位上述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沈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案例啟示:
本案中,執法人員發現該單位未按照自動監控設備采樣規定進行采樣,而是以礦泉水瓶內的水樣代替實際水樣,干擾正常采樣過程。通過對手工監測數據與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進行對比,經過綜合研判,最終確定了該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同時,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時對接、會商、信息共享,實現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
案例七:閆某某涉嫌通過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1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會同公安機關民警對新民市某村一小化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化工廠經營者閆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化工染料,并利用廠區北側溝渠排放產生的廢母液,排放量約600噸。該廠偷排的廢母液屬于危險廢物,現場取樣檢測報告顯示,廢母液中重金屬鎘超標。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閆某某上述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沈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案例啟示:
此類“小化工廠”普遍存在生產設備簡陋落后、生產工藝原始粗放、缺乏合規的環境保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問題,其往往藏匿于城鄉接合部、農村巷里等人員稀少、監管不易觸及的區域,增加了案件查處難度。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與公安部門既各司其職,又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的優勢,為案件快速偵破夯實堅實基礎。
來源:沈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
編輯:景鈺萊、王巍、李靜
原標題:典型案例丨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發布7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