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將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權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助力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條例》對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的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要求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制定并嚴格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的計量器具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排放報告),并按照規定將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報送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接受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要求,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對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者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在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或者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過程中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務。
技術服務機構因上述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務;情節嚴重的,終身禁止從事前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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