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標準規范實施后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3〕154號)下發,其主要目的為在2023年7月1日起,順利銜接國家有關標準,進一步規范管理危廢環境。通知明確,要嚴格主體責任、加強宣傳培訓及強化日常監管。
(一)加強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治。
《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貯存設施,應對照《標準》要求,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類型選擇、選址、建設到危險廢物包裝、分類貯存、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等方面進行自評,不滿足要求的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于2024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過程需注意妥善安置現存的危險廢物和整改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新改擴建貯存設施應嚴格按照《標準》要求執行。《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試行)》(蘇環辦[2021] 290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中“危險廢物產生區域收集點”名稱按照《標準》統一修改為“貯存點”,產廢單位設置的其他貯存點建設除滿足《標準》要求外,還應滿足《工作方案》附3-2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含貯存點)應按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 2019]327號)、《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上線運行工作的通知》( 蘇環辦[2020]401號)等文件要求設置視頻監控,并與中控室聯網,視頻監控應確保監控畫面清晰,視頻記錄保存時間至少為3個月。
(二)做好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更換。
各涉廢單位(包括納入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管理的一般源單位和特別行業單位等)要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于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更換,確因采購流程等問題無法按時完成的,經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可延長至2023年8月31日。在落實《規范》的基礎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樣式應增加“(第X一X號)”編號信息,貯存點應設置警示標志。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和貯存點標志牌樣式詳見附件。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樣式可由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自動生成,原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牌上貯存設施環評批文、貯存設施建筑面積或容積、貯存設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環境應急物資和設備、貯存危險廢物清單、利用處置方式、利用處置能力、可利用處置危廢、產生危廢等信息納入識別標志二維碼管理,危險廢物標簽備注欄需顯示容器容量材質等信息。本通知印發前已設置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牌的,可直接對照附件要求在標志牌.上進行修改,《規范》實施之日前已經張貼在危險廢物包裝上的標簽不需更換。(通知全文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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