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2年11月25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緊密結合我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對我省加強移動源污染防治、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推動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具有重要支撐和保障作用?!稐l例》具有如下鮮明特點:
非道路移動機械首次納入監管對象,強調多部門協抓共管
突出監管重點。根據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多,污染特點不同的現狀,有重點的進行分類監管。明確我省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制度,對納入排氣污染防治重點管理目錄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統一編碼管理。
劃定禁用區域。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實施聯合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重點管理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使用地、停放地、維修地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聯合檢查。
鼓勵主動檢測。重點管理非道路移動機械憑檢測達標報告,且現場未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一年內免予監督檢測。
強化科技賦能。引導、支持在用工程機械安裝精準定位系統和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逐步通過電子標簽、電子圍欄、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強化治理、源頭防范 ,使用環節管控更嚴格
鼓勵綠色出行。《條例》明確,倡導公眾低碳、綠色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汽車。
嚴格準入標準。在本省注冊登記的新購置機動車和由省外遷入本省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本省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推進車輛新能源替代。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環衛、郵政等用于保障城市運行的機動車,輕型物流配送車,用于園林、環衛作業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港口、機場、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和產業園區內部作業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主要使用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加強使用管控。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判定排放不合格。
全面覆蓋 ,排放檢驗與維修環節約束更嚴格
細化法律責任?!稐l例》規定,從事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場檢測、遙感監測的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于作假行為,《條例》明確了八種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具體情形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除依法處罰外,可以暫停其網絡連接與檢驗報告打印功能。
擴大監管范圍。將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廠商或者代理商納入監管?!稐l例》明確提出嚴厲打擊銷售不符合標準、規范的軟件,或者協助檢驗機構篡改、偽造檢驗數據的行為;還規定了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開展維修活動的行為規范。
形成工作合力?!稐l例》提出完善政府協調機制,明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公安、交通、市場監管等多部門數據信息共享機制。聚焦區域協同,《條例》要求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以及其他相鄰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水平。
對機動車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檢驗、維修以及油品使用等環節全流程更加管控
加強對生產、進口、銷售機動車監管力度。新生產、進口機動車應依法做好環保信息公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
落實機動車檢驗和維修要求。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機動車抽測超標的,應按規定期限送至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維修,并經排放檢驗機構復檢;復檢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嚴格車用燃料及添加劑質量要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
原標題:《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