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出臺的背景依據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提出,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要求各地在生態文明制度創新方面積極實踐、力爭突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提出,根據行業先進排污水平,逐步強化以企業為單元進行總量控制、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減排收益的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等要求。
“十四五”時期,是我市經濟發展爬坡過坎、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的關鍵時期,是推動生態環境領域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的窗口期,是實現由區域污染物總量減排到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的過渡期。為進一步兼顧發展和減排,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激發減排動力、釋放減排空間,我們組織制定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力爭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體系。
二、《辦法》出臺的目的意義
我市資源環境“先天不足”,結構性壓力尚未根本緩解,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任務艱巨,資源能源消耗還將剛性增長,污染物減排空間持續收縮,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難度持續增加。推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改革創新,對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具有重要的意義。實施《辦法》,有利于樹立總量指標是稀缺環境資源的理念,合理高效使用總量指標,支撐保障高質量發展;有利于激發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減排動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有利于穩妥有序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利于發揮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作用,合理高效配置環境資源,讓污染物排放績效好的企業獲得減排收益。有利于健全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體系,加快生態
環境監測體系和生態環境統計體系建設,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
三、《辦法》的重要舉措
主要包括三項重要舉措。一是開展企事業單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核定工作。按照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原則,結合相關核算技術指南,公平合理、科學規范地為企事業單位核定總量控制指標,并通過排污許可證予以載明。二是建立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儲備與調控機制。各區通過采取污染減排措施形成并通過核算認定的重點污染物減排量納入各區儲備庫。總量指標可以“先用后補”、“跨區調劑”,各區可以先上建設項目、后落實減排指標,也可與其他區進行指標互換或有償調劑。三是實施建設項目新增總量指標差異化替代。在全市總體指標達到國家要求的前提下,實行總量指標差異化倍量替代,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促進總量指標科學合理利用。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括六章24條。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市區兩級部門職責、企事業單位責任義務等內容。其中,明確我市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重點污染物,為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我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為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明確了各區和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的管理、核定等內容。各區總量指標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各區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等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以重點污染物減排量的形式下達。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是指在執行國家和本市重點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前提下,經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的重點污染物種類和數量。
第三章為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明確了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的管理、來源、替代等內容。提出“先用后補”、“跨區調劑”兩種方式,各區可以先上建設項目、后落實減排指標,也可與其他區進行指標互換或有償調劑。同時,在全市總體指標達到國家要求的前提下,實行總量指標差異化倍量替代,其中:對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設項目以及環境質量達標的區域、流域內建設項目,實行1倍量替代;對環境質量雖未達標但改善成效明顯的區域、流域內建設項目,實行1.5倍量替代;對環境質量較差,特別是同比惡化的區域、流域內建設項目,實行2倍量甚至2.5倍量替代。
第四章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時視情、穩妥有序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第五章為監督考核。明確了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監督管理,將各區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工作納入我市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六章為附則。提出了《辦法》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五、《辦法》的工作要點
《辦法》從3方面明確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的重點任務。一是科學核定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按照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原則,逐行業核定現有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依據污染物排放強度核定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二是強化總量指標管理。建立可溯源、可查詢的總量指標管理臺賬,建立健全各區總量指標使用情況定期匯總分析研判機制。三是開展試點建設。在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業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為排污權確權和交易探索路徑、打好基礎。
六、《辦法》的保障措施
為確保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落地見效,《辦法》從3個方面提出了加強組織實施的相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起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各區政府落實屬地責任,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二是健全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技術和流程,及時準確監測核算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強化監督考核,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七、名詞解釋
環境空氣質量達標: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等六項污染物年評價結果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二級標準要求。
環境空氣質量未達標: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等六項污染物年評價結果中一項或多項污染物年評價結果未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二級標準要求。
Ⅲ類、IV類、V類水質標準:分別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中規定的III類、IV類、V類水質標準。
原標題:《天津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解讀之一:重要舉措和工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