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引導性公告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優化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構建與市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體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深化危險廢物閉環監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環發〔2021〕17號)要求,現發布金華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引導性公告,向社會公開我市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情況,為社會資本投資提供引導性意見。
一、全市危險廢物產生及利用處置基本情況
據統計,2022年,全市危險廢物產生量43.91萬噸,上年度貯存量6.77萬噸,委托利用處置量39.96萬噸(其中委托市內利用處置量29.40萬噸,委托市外利用處置量10.56萬噸),企業自行利用處置量4.86萬噸,剩余貯存量5.86萬噸。
全市共產生29大類危險廢物,其中焚燒處置殘渣(HW18)、表面處理廢物(HW17)、
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HW48)、廢酸(HW34)、其他廢物(HW49)產生量最多,共約36.51萬噸,占產廢總量的83.14%。
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內委托利用處置為主、市外委托利用處置和企業自行利用處置為輔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格局。
二、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全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18家、廢礦物油和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19家、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運單位11家、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和豁免企業6家。
從經營規模分析:
1.我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利用處置能力136.586萬噸/年,包括焚燒處置能力7.85萬噸/年(含醫療廢物1萬噸/年),填埋能力0.5萬噸/年,水泥窯協同處置能力13萬噸/年,綜合利用能力115.236萬噸/年;2022年實際接收51.721萬噸(負荷率37.87%),已利用處置49.255萬噸(負荷率36.06%)。
2.我市廢礦物油收集經營能力7.47萬噸/年,2022年實際接收0.65萬噸;廢鉛蓄電池收集經營能力15.75萬噸/年,2022年實際接收0.92萬噸。
3.我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運單位收集能力17.48萬噸/年,2022年實際接收2.29萬噸。
從產廢類別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我市危險廢物單類年產生量在2萬噸以上的共5大類,分別為焚燒處置殘渣(HW18)、表面處理廢物(HW17)、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HW48)、廢酸(HW34)、其他廢物(HW49)。
1.HW18類危廢產生量約為12.11萬噸/年,主要產廢種類為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為主。我市暫無單獨利用HW18類危廢的單位,現有HW18類危廢綜合利用單位2家,綜合利用能力約9.8萬噸/年(包括其他類危廢),在建項目2個(利用能力3.2萬噸/年)。按照2025年實現危險廢物“趨零填埋”的要求,HW18類危廢利用能力還存在缺口。
2.HW17類危廢產生量約為9.49萬噸/年,主要產廢種類為表面處理污泥,以委托市內經營單位利用為主。我市經營單位單獨利用HW17類危廢能力為9.77萬噸/年,綜合利用HW17類危廢能力約為25.13萬噸/年(包括其他類危廢),已滿足全市HW17類危廢利用需求。
3.HW48類危廢產生量約為8.98萬噸/年,主要產廢種類為鋁灰渣,我市經營單位HW48類危廢利用能力為7.2萬噸/年,在建HW48類危廢項目2個,新增HW48類危廢利用能力約為25萬噸/年,將滿足全市HW48類危廢利用需求。
4.HW34類危廢產生量約為3.89萬噸/年,主要產廢種類為廢酸,以企業自行利用和委托市內利用為主,我市經營單位HW34類危廢利用能力為7萬噸/年,已滿足全市HW34類危廢利用需求。
5.HW49類危廢產生量約為2.04萬噸/年,主要產廢種類為沾染危險廢物的廢包裝物、廢活性炭等,以委托市內經營單位利用為主,我市經營單位單獨利用HW49類危廢能力為7.15萬噸/年(包括廢活性炭1萬噸/年),綜合利用HW49類危廢能力約為27.27萬噸/年(包括其他類危廢),滿足全市HW49類危廢利用需求。
總體上,我市部分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過剩,但同時存在類別分布不均、能力結構性失衡等特點,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和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運單位負荷率偏低,部分危險廢物如飛灰利用能力還存在缺口,同質化競爭現象較為突出。
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投資建設意見
1.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鼓勵建設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殘渣等利用能力有缺口的綜合利用項目;原則上不鼓勵新建廢酸、廢礦物油、表面處理廢物、油漆渣、鋁灰渣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項目。新建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項目,應充分立足于我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缺口,原則上不鼓勵新(擴)建以外省、市危險廢物為主要原料的利用項目。
2.危險廢物收集項目。原則上不鼓勵新建危險廢物收集經營單位及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運單位,新建的項目須充分論證,嚴格建設要求,鼓勵現有的危險廢物收運單位與市內利用處置單位以聯合經營等方式開展危險廢物收運工作,優化危險廢物管理延伸服務。
3.危險廢物豁免(包括“點對點”)項目。原則上不新建鋁灰渣危險廢物豁免項目;鼓勵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在市內產處企業之間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利用單位所利用的危險廢物應具備一定規模,產品要有嚴格的標準且具有穩定的市場,利用技術和工藝設備等能相適應。
請投資者理性判斷我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市場,防范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