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印發了
《嘉興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該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1.規范我市環境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2013年8月印發了《關于推進環境檢測市場化工作的意見》(浙環發〔2013〕44號),提出了因地制宜、有序放開環境檢測市場服務范圍、服務內容,社會化環境監測保障污染治理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環境監測市場需求呈現快速增長。經過近10年發展,截至2022年12月底,在嘉興市備案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共79家,其中33家在嘉興有實驗室。這些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為嘉興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作出了貢獻,但也存在無序競爭、弄虛作假等問題,亟需解決,以推動該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2.貫徹落實省廳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的要求。浙江省生態環境廳2022年10月印發了《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擴大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范圍和浙江省環境服務機構場景應用貫通使用的通知》(浙環函〔2022〕233號),要求在嘉興等地市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建設改革試點。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全市當前社會環境監測市場狀況,并結合相關管理規定,制定了《辦法》,進一步促進全市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規范運行。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擴大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范圍和浙江省環境服務機構場景應用貫通使用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具體內容
《辦法》共22條,主要對適用范圍、評價載體、相關責任、評價指標與信用等級、評價程序、結果應用等進行了規定。
1.總則。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行政區域內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之外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機構(第三條),依托“浙江省環境服務機構”應用(第六條)組織開展綜合信用評價、評定信用等級(第四條),并規定了相關工作中區縣和行業協會的責任(第七條、第八條)。
2.評價指標與信用等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分為基礎信用評價和信用風險評估兩部分(第九條),按照評價周期內基礎信用評價結果總分從高到低排序評定分為A級、B級、C級、D級、E級五個等級,按照信用風險評估結果分為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三個等級(第十條),存在規定內否定情形的直接列入E級和高風險(第十一條)。
3.評價程序。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第十八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及時在“浙江省環境服務機構”應用上錄入相關信息作為信用評價基礎依據(第十三條),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信用等級評分情況進行審定、評級(第十四條),有異議的按程序提出復核申請(第十六條)。
4.評價結果應用。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第十九條)。生態環境部門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與相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推進聯合懲戒,推動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等工作中的應用(第二十條)。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環境監測信息與輻射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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