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舉報獎勵范圍和渠道,加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1月11日至1月17日。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嚴厲打擊各類危害嚴重、隱蔽性強的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結合本市生態環境重點工作任務,通過市民服務熱線“12345”或者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官方網站、信函、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線索價值,按照本規定實施獎勵。
第三條 本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查處誰獎勵,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舉報。生態環境部門注重對舉報線索分析研究,加強與綜合執法工作銜接。
第四條 根據舉報人舉報線索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和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一般情況下按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
(一)行政處罰罰款金額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可給予1萬元獎勵;
(二)行政處罰罰款金額50萬元(含)以上的,可給予2萬元獎勵;
(三)移送公安部門實施行政拘留的,可給予3萬元獎勵;
(四)移送公安部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給予5萬元獎勵;
(五)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給予10萬元獎勵:
1.移送公安部門涉案企業(單位)或人員合計數量在10個(人)及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經評估修復成本達1000萬元及以上的;
3. 違法犯罪行為人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含)以上的。
第五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為被舉報單位在職人員(以下簡稱內部舉報人)的,按照以上規定獎勵標準200%予以獎勵。
同一個舉報事項對應獎勵標準中多項的,按其中最高獎金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多人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同一對象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對應獎金標準最高的一項違法行為給予獎勵。
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舉報人實施物質獎勵的同時,可根據案件核查情況,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對舉報人實施表揚、頒發榮譽證書等精神獎勵。
實施獎勵按照舉報受理時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故意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舉報該行為的;
(二)被舉報對象已被責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舉報事項正在責令期限內的;被舉報的違法行為處于行政處罰(處理)過程中,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在舉報前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的;
(四)舉報人為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
(五)舉報人明確表示拒絕接受獎勵的。
第七條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按法定職責,依法調查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答復辦理情況,按照本規定確定獎勵標準,并組織開展舉報獎勵工作。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自收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通知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憑通知、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及受托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的復印件領取獎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對。內部舉報人須同時提供真實有效的工作證明材料。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生態環境部門在核實舉報獎勵事項名單過程中,發現舉報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準確,應當通知舉報人補充相關材料。無法聯系到舉報人,或因舉報人不提供以及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錯發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等予以保密。對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和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所需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1年10月26日印發的《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京環發〔2021〕22號)同時廢止。